2008年02月號 生活情报
国民年金法简介(上):对象及费率
远纺人资处 / 杨登咏
国民年金法於民国96年7月20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这项法案的通过,使目前社会保险体制趋於完善。为让同仁了解这项法案规范,自本期起将分二次介绍相关内容。
旨在照顾弱势族群老年经济生活
这项普遍受到社会重视的法案,在其第1章第1条即指出制定该法的立意为──「为确保未能於相关社会保险获得适足保障之国民,於老年及发生身心障碍时之基本经济安全,并谋其遗属生活之安定」。所谓相关社会保险指的是公教人员保险、劳工保险及军人保险。
也就是说,国民年金法所考量的状况,主要是当国民老年後(或发生身心障碍而无法工作後)仍能在经济生活上得到基本的照顾。而国民年金法所要保障的对象,正是那些目前没有社会保险的族群,例如:家庭主妇、无工作者等。从今(97)年10月国民年金法实施後,也可望得到起码的社会安全保障。
又监於现行农保没有老年给付制度,为兼顾农民权益及秉持国民年金与农保不重复参加的原则,15岁以上未满65岁的农民亦改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被保险人资格的相关规定
关於被保险人的部份,在第7条载明「未满65岁国民,在国内设有户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应参加或已参加相关社会保险者外,应参加本保险为被保险人」。条款中所提到的应该加入国民年金保险的对象包括:
1.年满25岁以上,而且没有领取过相关社会保险的老年给付。
2.在国民年金法施行前,只有领取过劳工保险老年给付者。
3.开始实施国民年金後15年内,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的年资没有到达15年,并且没有领取过相关社会保险的老年给付。
4.国民年金法施行时已经15岁以上、未满65岁,已经参加农民健康保险。
保险费和费率的计算方式
关於保费的计算方式,依据国民年金法第3章「保险费」项下,第10、11条的条款载明:施行的第一年,投保金额依照「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第1级定之,第一级为17,280元。保险费率为6.5%,计算结果月保险费为1,123元,其中一般民众由政府负担四成,民众自行负担六成。即民众的投保金额是17,280元、应缴交保费总额1,123元,其中个人每月缴交的金额是674元,政府负担 449元。
至於第二年以後,当中央主计机关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成长率累计达到5% 的时候,国民年金的投保金额即依照公布的成长率调整;保险费率方面,从第3年调高0.5%,以後每2年调高0.5%(到上限设为12%为止)。
对符合社会救助法规的低收入户,其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负担;所得未达一定标准的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比例降低为45%~30%。身心残障者也将获得不同比例的补助,极重度及重度身心残障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全额负担;中度自付比率降为30%,轻度自付比率降为45%。
国民年金保险给付
在国民年金法案中,共计包括四项给付:老年年金给付、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丧葬给付和遗属年金给付。其中在第21条明文规定:「被保险人符合身心障碍年金给付、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老年年金给付、老年基本保证年金及遗属年金给付条件时,仅得择一请领」,故符合多项给付申请条件时,应先试算後择一提出申请。
另外,第28条条文指出:领取保险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举例来说,被保险人到达可以请领老年年金给付的条件时,应尽快在5年内提出申请,以免丧失权益。(下期将介绍各项给付的内容)
*注:参考资料来源:劳动保障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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