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號 生活情報
落實人性化勞動條件──無薪安胎假
遠東新世紀 / 于美慧
為保障懷孕勞工的勞動權益並落實人性化的勞動條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九年五月四日公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條文──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此次修法主要係讓在職懷孕勞工能安心孕育胎兒,避免因有流產之虞但無假可請而退出職場。依原「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一年內為三十日,修正後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安胎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住院傷病假最長可請一年;並且請假期間仍可參加勞保。
隨著時代的變遷,婦女懷孕年齡已日漸提高,加上工作時間長及職場壓力大,許多婦女在懷孕過程常會出現早產、出血或胎位不正等等的異常狀況,需要在家安胎休養以順利產下胎兒。目前女性勞工安胎如未住院,一年內只能請三十天半薪病假。若三十天病假不敷使用,只好申請留職停薪暫時中斷工作年資,以便在家安胎。基於人道關懷立場,修法後對於經醫師診斷有需要安胎休養的受僱者開立醫生證明,其請假休養雖未住院,亦可併入「住院病假」處理。如果「安胎假」視同「住院病假」,請假限額雖長達一年,但依個人體質不同,需休養的情況亦不同,故並非安胎假一律為一年。
此外,隨著現代醫學進步,罹癌勞工使用先進療法後不需要住院,也不一定會喪失工作能力,但要定期頻繁的請假回診追蹤病況發展。此次修法對於罹癌但未住院回診的受僱者也放寬為比照住院病假,未來只要醫師開立證明有罹癌回診需求者,勞工請假不受現行的「未住院病假三十天」的限制,可視同住院病假,最長可請病假一年。(參考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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