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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號 生活情报

落实人性化劳动条件──无薪安胎假

远东新世纪 / 于美慧

  为保障怀孕劳工的劳动权益并落实人性化的劳动条件,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於九十九年五月四日公布修正「劳工请假规则」第四条条文──

  劳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在下列规定范围内请普通伤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未住院伤病假与住院伤病假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经医师诊断,罹患癌症(含原位癌)采门诊方式治疗或怀孕期间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或休养期间,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
  普通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其领有劳工保险普通伤病给付未达工资半数者,由雇主补足之。

  此次修法主要系让在职怀孕劳工能安心孕育胎儿,避免因有流产之虞但无假可请而退出职场。依原「劳工请假规则」规定,未住院普通伤病假一年内为三十日,修正後经医生诊断需安胎休养者,安胎休养期间可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住院伤病假最长可请一年;并且请假期间仍可参加劳保。

  随着时代的变迁,妇女怀孕年龄已日渐提高,加上工作时间长及职场压力大,许多妇女在怀孕过程常会出现早产、出血或胎位不正等等的异常状况,需要在家安胎休养以顺利产下胎儿。目前女性劳工安胎如未住院,一年内只能请三十天半薪病假。若三十天病假不敷使用,只好申请留职停薪暂时中断工作年资,以便在家安胎。基於人道关怀立场,修法後对於经医师诊断有需要安胎休养的受雇者开立医生证明,其请假休养虽未住院,亦可并入「住院病假」处理。如果「安胎假」视同「住院病假」,请假限额虽长达一年,但依个人体质不同,需休养的情况亦不同,故并非安胎假一律为一年。

  此外,随着现代医学进步,罹癌劳工使用先进疗法後不需要住院,也不一定会丧失工作能力,但要定期频繁的请假回诊追踪病况发展。此次修法对於罹癌但未住院回诊的受雇者也放宽为比照住院病假,未来只要医师开立证明有罹癌回诊需求者,劳工请假不受现行的「未住院病假三十天」的限制,可视同住院病假,最长可请病假一年。(参考资料来源:行政院劳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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