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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號 生活情報

簡介外籍看護工申請評估方式及聘僱制度

遠東新世紀 / 林琪萍

  有鑑於國內長期照顧資源及人力不足,政府基於補充性原則及人道考量,開放引進外籍看護工,以解決國內重症患者的基本照顧需求。在民國95年以前,申請外籍看護工需要被看護者具特定病症或經醫院以巴氏量表評分符合申請資格,方得向勞委會提出申請。但因外界反應,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未能符合實際需求,且為避免單一醫師評估客觀性不足,以及民眾偽造不實證明等相關問題,經跨部會協商,勞委會已自95年1月1日起,開辦外籍看護申審新制,取消以巴氏量表評估分數作為申請之唯一依據,回歸醫療專業判斷,改由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等專業醫療機構,由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共同組成醫療團隊,綜合評估認定受照顧者是否需全日24小時照顧,或持有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以上等級者,經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而無法滿足者,得向勞委會申請外籍看護工。新制改革回歸外籍看護工引進政策之補充性原則,合理反映民眾實際照顧需求,使民眾透過普及性的專業評估醫療院所,只要符合申請資格即可依照顧需求提出外籍看護工申請。

  此外,政府針對申請聘僱外勞之雇主,於外勞入國後,即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檢查,以瞭解雇主是否合法聘僱外勞及其聘僱管理情形。對於違反規定以不實診斷證明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之雇主,將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又雇主所提供之不實資料若涉及刑責,或發現醫師疑似與不肖業者勾結開具不實證明之案件,勞委會均將主動移送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偵辦,絕不寬貸,衛生署並將依照醫事相關法規追究醫師責任。再者,雇主如果有聘僱他人所申請之家庭看護工,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雇主如係合法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但指派其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遲未改善者,將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為回應民眾於申請外籍看護工所遭遇之問題,勞委會已協調衛生署針對專業評估到宅服務,請各縣市衛生局協調辦理申請外籍看護工專業評估之醫療機構,自99年7月1日起,提供特殊狀況個案到宅評估業務,並由各地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針對需到宅評估之個案協調醫療機構提供服務。另外,為簡化申請作業程序,勞委會將與衛生署續予研商哪些病症屬於不會逆轉而可免再重複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情形,未來勞委會也將持續配合國內長期照護制度規劃,針對申請外籍看護工綜合評估、申請流程、訓練品質、督導及聘僱管理模式……等持續研商檢討,以落實外籍看護工引進之政策目的,避免雇主濫用外籍看護工,保障受照顧者權益。(資料來源:勞委會職訓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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