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號 生活情报
简介外籍看护工申请评估方式及聘雇制度
远东新世纪 / 林琪萍
有监於国内长期照顾资源及人力不足,政府基於补充性原则及人道考量,开放引进外籍看护工,以解决国内重症患者的基本照顾需求。在民国95年以前,申请外籍看护工需要被看护者具特定病症或经医院以巴氏量表评分符合申请资格,方得向劳委会提出申请。但因外界反应,外籍看护工申请资格未能符合实际需求,且为避免单一医师评估客观性不足,以及民众伪造不实证明等相关问题,经跨部会协商,劳委会已自95年1月1日起,开办外籍看护申审新制,取消以巴氏量表评估分数作为申请之唯一依据,回归医疗专业判断,改由公立医院、经卫生署评监合格区域级以上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等专业医疗机构,由医师及其他医事人员共同组成医疗团队,综合评估认定受照顾者是否需全日24小时照顾,或持有特定身心障碍手册重度以上等级者,经长照中心推介本国照顾服务员而无法满足者,得向劳委会申请外籍看护工。新制改革回归外籍看护工引进政策之补充性原则,合理反映民众实际照顾需求,使民众透过普及性的专业评估医疗院所,只要符合申请资格即可依照顾需求提出外籍看护工申请。
此外,政府针对申请聘雇外劳之雇主,於外劳入国後,即由当地劳工主管机关实施外国人生活照顾服务计画书检查,以了解雇主是否合法聘雇外劳及其聘雇管理情形。对於违反规定以不实诊断证明申请聘雇外籍看护工之雇主,将处以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并废止其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又雇主所提供之不实资料若涉及刑责,或发现医师疑似与不肖业者勾结开具不实证明之案件,劳委会均将主动移送司法警察机关依法侦办,绝不宽贷,卫生署并将依照医事相关法规追究医师责任。再者,雇主如果有聘雇他人所申请之家庭看护工,将处以新台币1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锾;若5年内再违反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20万元以下罚金。雇主如系合法申请聘雇外籍看护工,但指派其从事许可以外之工作,将处以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并由主管机关限期改善,迟未改善者,将废止其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
为回应民众於申请外籍看护工所遭遇之问题,劳委会已协调卫生署针对专业评估到宅服务,请各县市卫生局协调办理申请外籍看护工专业评估之医疗机构,自99年7月1日起,提供特殊状况个案到宅评估业务,并由各地卫生局长期照顾管理中心针对需到宅评估之个案协调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另外,为简化申请作业程序,劳委会将与卫生署续予研商哪些病症属於不会逆转而可免再重复经医疗团队专业评估情形,未来劳委会也将持续配合国内长期照护制度规划,针对申请外籍看护工综合评估、申请流程、训练品质、督导及聘雇管理模式……等持续研商检讨,以落实外籍看护工引进之政策目的,避免雇主滥用外籍看护工,保障受照顾者权益。(资料来源:劳委会职训局外国人聘雇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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