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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號 生活情報

未修理之受損車輛,保險公司應賠付保險金?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法制室 / 蔣金晶
一、案情介紹
  2010年5月,原告施某購入一輛價值40多萬元的奧迪新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最高限額為40萬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並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

  2010年10月30日,施某駕駛該轎車發生事故,轎車前部與路邊的護欄、大樹相撞,致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施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次交通事故,轎車損失22萬元,過程中造成的拆檢費、拖車費等其他損失2萬多元,由於車輛損失太大,施某決定放棄維修受損車輛。

  施某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遭拒,遂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損失,而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沒有修理,未支付修理費,請求駁回施某的訴訟請求。

二、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施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就本案而言,被告已經確認轎車的損失為22萬元,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根據保險法和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賠償的是被保險標的實際遭受的損失,只要保險事故為被保險人造成客觀損失,不管維修與否,保險人就負有按照損失大小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拆檢費、拖車費等其他費用2萬餘元,是與保險事故密切關聯、為了評估確認受損車輛具體損失、救助損失車輛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保險公司應該予以承擔。

   據此,依照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向施某支付保險理賠款247,318元。

三、法制室分析和建議
1.  我的車輛比較昂貴,該購買什麼商業車險好?
  交強險是強制購買的車險,針對協力廠商(除本車、本車上的人)造成損失的賠償,但僅投保交強險顯然不夠,一般車主還會另行選購商業險補強,例如: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如果車輛價值不菲,可考慮購買車損險,用於保障本車的損失。當然,車損險有各種最高賠償額的限制,購買時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選擇。

2.  沒修車保險公司就不賠嗎?
  從法理上看,保險公司賠償車損險保險金的基礎條件是「被保險車輛遭受實際損失」(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能證明損失的存在和損失的數額),而不是該車輛是否被維修,保險公司不能因被保險人未實際維修就否認損失的存在而不予賠償。

  至於是否修理車輛,被保險人有權依據車輛受損情況自行決定。如果當事人在權衡之下,認為車輛所受損失較大,與其花費大額費用修理一輛受損的車,還不如用修理費用買一輛新車,是可以放棄修理的,畢竟修理僅是恢復受損車輛價值或使用價值的一種手段,是車輛受損後的一種補救措施。

  然而現實生活中,經常有保險公司要求車主進行車輛修理後(甚至必須到其指定的維修地點進行修理),憑修理發票方可理賠車損險。對此法制室特別提醒,大部分保險合同都是保險公司的制式條款,車主在購買保險時,應仔細審閱保險合同的內容,一旦發現其中有「索賠時被保險人必須提供的資料包括修車發票」等類似約定,建議和保險公司協商刪除此類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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