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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號 生活情報

育嬰留停要續保,勞保年資少不了

遠東新世紀 / 于美慧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明訂,受僱滿一年以上,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並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的勞保被保險人,可符合在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的資格。據勞保局統計,截至目前為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已達三萬多人,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今年一至六月,每月平均申請人數近三千人,由此可見勞保的被保險人愈來愈重視自身權益。

  同仁因育嬰需要,經雇主同意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可按月領取六個月的育嬰津貼,金額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受僱滿一年者,還可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不但保障不會中斷,保險年資也可繼續累計,日後辦理退休時,所領取的老年給付金額也會增加。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手續非常簡便,只要人事單位為被保險人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是戶籍登記資料、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即可。

  為了不增加雇主的保費負擔,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雇主不須繳納;而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保險費,也可選擇延後三年再繳納,以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保險費繳款單將按月寄至公司,由被保險人持單自行繳納保費,或是選擇遞延繳納,則保險費繳款單將在遞延的繳款期限屆滿時,由勞保局逕自寄到被保險人的戶籍地址。

  被保險人如提前申請復職,則由人事單位填寫通知書寄予勞保局;若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復職而自請離職者,則由人事單位辦理退保作業。同仁如有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問題,可詢問各公司人事單位或參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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