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號 生活情報
飼養動物傷人,損害責任如何界定?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法制室 / 宋輝
一、案情簡介
受害人A某在被告B某承包的棉花地拾棉花時,因被告飼養的狗未栓好,遭狗咬傷臀部導致昏迷,被送往人民醫院治療,五天後死亡。受害人的親屬C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12,876元、死亡賠償金92,860元、受害人父親的贍養費15,733元,以及受害人女兒的撫養費4,503元,共計人民幣125,972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包括:原告的戶籍證明、派出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單、人民醫院診斷A某因狗咬激發病症復發死亡的證明書等證據。但被告否定原告主張,認為A某的死亡與狗的侵害沒有因果關係,並向法院提供醫院病例及診斷證明書,更強調已支付7,000元的醫療費,積極協助原告醫治,不應當再支付其他費用。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認為不能證明被告可以免責。
二、法院判決
經審理後,新疆疏附縣人民法院認為: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由於受害人A某在被告承包的棉花地遭狗咬傷前,已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和肺部感染病症,醫院診斷證明原告的高血壓為3級,屬於極高危險組,因此受害人的死亡雖然與遭受狗侵害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但不是受害人致死的主要原因。法院據此認定受害人應承擔全部民事賠償中的主要責任,被告作為狗的飼養人,則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本案當事人意願及有關的法律規定,法院認定原告承擔事故責任的65%,被告承擔責任的35%。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B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C某各項賠償金額共計人民幣32,960.2元。
2、駁回原告C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案經一審宣判後,當事人沒有上訴,該一審判決生效。
三、案件爭議焦點及法律責任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死亡責任的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對死亡責任的界定,存在很大的爭議,雖然受害人死亡跟被告的狗有直接關聯性,被告難辭其咎,但是,受害人A某遭狗咬傷之前,已經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和肺部感染病症,且醫院診斷也證明原告的高血壓3級已是極高危險組,故受害人的死亡雖然與狗的侵害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卻不是受害人致死的主要原因。
近年來,隨著生活水準的逐步提高,飼養動物(寵物)的人愈來愈多,動物傷人、咬死人的事件亦時有所聞,類似事件除了帶給受害人及家屬巨大的痛苦之外,動物的飼養人也極有可能必須支付不菲的賠償費用,因此對於飼養動物的同仁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動物侵權的兩條規定需要特別注意:
※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誠然,本案受害人的死亡屬於極端情況,但現實生活中,飼養動物的同仁無論是為了避免動物傷人悲劇重演,或是為了避免賠償事宜造成金錢損失,都應對自己飼養的動物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除了不隨意遺棄動物之外,也應慎防飼養動物走丟、逃逸的情形。(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原作者單位:新疆疏附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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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A某在被告B某承包的棉花地拾棉花時,因被告飼養的狗未栓好,遭狗咬傷臀部導致昏迷,被送往人民醫院治療,五天後死亡。受害人的親屬C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12,876元、死亡賠償金92,860元、受害人父親的贍養費15,733元,以及受害人女兒的撫養費4,503元,共計人民幣125,972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包括:原告的戶籍證明、派出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單、人民醫院診斷A某因狗咬激發病症復發死亡的證明書等證據。但被告否定原告主張,認為A某的死亡與狗的侵害沒有因果關係,並向法院提供醫院病例及診斷證明書,更強調已支付7,000元的醫療費,積極協助原告醫治,不應當再支付其他費用。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認為不能證明被告可以免責。
二、法院判決
經審理後,新疆疏附縣人民法院認為: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由於受害人A某在被告承包的棉花地遭狗咬傷前,已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和肺部感染病症,醫院診斷證明原告的高血壓為3級,屬於極高危險組,因此受害人的死亡雖然與遭受狗侵害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但不是受害人致死的主要原因。法院據此認定受害人應承擔全部民事賠償中的主要責任,被告作為狗的飼養人,則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本案當事人意願及有關的法律規定,法院認定原告承擔事故責任的65%,被告承擔責任的35%。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B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C某各項賠償金額共計人民幣32,960.2元。
2、駁回原告C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案經一審宣判後,當事人沒有上訴,該一審判決生效。
三、案件爭議焦點及法律責任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死亡責任的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對死亡責任的界定,存在很大的爭議,雖然受害人死亡跟被告的狗有直接關聯性,被告難辭其咎,但是,受害人A某遭狗咬傷之前,已經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和肺部感染病症,且醫院診斷也證明原告的高血壓3級已是極高危險組,故受害人的死亡雖然與狗的侵害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卻不是受害人致死的主要原因。
近年來,隨著生活水準的逐步提高,飼養動物(寵物)的人愈來愈多,動物傷人、咬死人的事件亦時有所聞,類似事件除了帶給受害人及家屬巨大的痛苦之外,動物的飼養人也極有可能必須支付不菲的賠償費用,因此對於飼養動物的同仁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動物侵權的兩條規定需要特別注意:
※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誠然,本案受害人的死亡屬於極端情況,但現實生活中,飼養動物的同仁無論是為了避免動物傷人悲劇重演,或是為了避免賠償事宜造成金錢損失,都應對自己飼養的動物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除了不隨意遺棄動物之外,也應慎防飼養動物走丟、逃逸的情形。(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原作者單位:新疆疏附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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