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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號 生活情報

婚約的效力與解除

遠東新世紀 / 郭奕中
【案例】
  春嬌與男友交往二年,兩人訂婚並約定一年後結婚。豈料男友於訂婚後對春嬌的態度漸趨冷淡,不僅不回應春嬌的電話及LINE,甚至避不見面,直到最近才以LINE告知春嬌無法履行婚約。春嬌四方打聽,才知男友已和他人結婚。
・問題1:春嬌可以主張男友的婚姻無效嗎?
・問題2:春嬌要如何解除與男友間婚約?
・問題3:春嬌可以向男友要回聘金和聘禮嗎?
・問題4:春嬌可以向男友要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嗎?

【說明】
一、婚約的要件
  婚約是當事人預約將來結婚的一種契約,俗稱訂婚,雖然是一種法律行為,但因為不會產生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並沒有嚴格要求其形式,所以婚約既不需媒妁或儀式,也不用書立證書,更不必贈送聘金或交換禮物,只須符合以下要件,就可以成立:

(一)當事人的合意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要有訂定婚約的真正意思,而且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另外,依照民法第972條的規定,婚約應該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所以由父母代子女所訂婚約無效。
(二)當事人須達一定年齡
  為了確保訂婚時,雙方當事人的身心狀態已達到一定條件,民法第973條規定,男子須滿十七歲,女子須滿十五歲者,才可以訂定婚約,未達法定年齡所訂婚約無效。
(三)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訂婚,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避免其因思慮不周做成決定,民法第974條規定,未成年人訂婚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四)當事人須非一定的親屬
  參考民法第983條「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與下列親屬,不得訂婚︰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五)當事人須無配偶。

二、婚約的效力
  婚約僅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要結婚,並不因此就發生任何身分上的法律關係,而當事人將來是否依約結婚,亦必須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思,所以民法第 975條規定,婚約不能夠請求強迫履行。

  依照民法第978條及979條規定,婚約當事人若沒有法定的解除婚約理由,卻違背婚約,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損害;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及「精神上的損害」,但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必須以受害人沒有過失為要件。另外,需特別注意,上述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參考民法第979-2條規定)。

三、解除婚約的方法
  解除婚約的方式有二種:
(一)合意解除
男女雙方當事人於訂婚後,如因故認為將來無法結婚,可經由雙方同意後解除婚約。

(二)法定解除
依照民法第976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一方,有下列任一種情形時,他方可以解除婚約:
  1.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2.故意違背結婚期約。
  3.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4.有重大不治之病。
  5.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
  6.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
  7.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
  8.婚約訂定後徒刑之宣告。
  9.有其他重大事由。

  解除婚約,不須向法院起訴請求,只需以意思表示通知他方當事人就可以了,如果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則不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就不受婚約的拘束。

四、解除婚約的效力
  依照民法第977條的規定,解除婚約時,無過失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損害賠償範圍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及「精神上的損害」。另外,依照民法第979-1條的規定,因為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當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但需注意上述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贈與物返還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參考民法第979-2條規定)。

【解析】
  因婚約的性質特殊,當事人將來是否結婚,須尊重其意願,不能請求強迫履行,因此,案例中,春嬌不能訴請法院命男友履行婚約。而男友雖違背婚約另與他人結婚,但其婚姻仍有完全的效力,春嬌不能主張該婚姻無效或得撤銷。

  婚約訂定後,一方如另與別人訂婚或結婚,他方可以解除婚約。案例中,春嬌的男友另娶他人,春嬌當然可依法解除婚約。解除婚約不須向法院起訴請求,春嬌只需向男友表示解除的意思即可,通常可以存證信函的方式為之。

  訂婚原本不須贈送對方任何東西,只是依民間習俗,通常會互相贈送聘金及聘禮。這些聘金及聘禮是為了將來履行婚約所為贈與,依民法第979-1條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解除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春嬌若因訂婚而贈與男友聘金、聘禮,只要解除婚約,可依法向男友索回。

  另外,春嬌的男友於訂婚後又與她人結婚,為有過失的一方,無過失的春嬌在解除婚約時,可請求男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財產損害及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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