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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號 生活情报

婚约的效力与解除

远东新世纪 / 郭奕中
【案例】
  春娇与男友交往二年,两人订婚并约定一年後结婚。岂料男友於订婚後对春娇的态度渐趋冷淡,不仅不回应春娇的电话及LINE,甚至避不见面,直到最近才以LINE告知春娇无法履行婚约。春娇四方打听,才知男友已和他人结婚。
?问题1:春娇可以主张男友的婚姻无效吗?
?问题2:春娇要如何解除与男友间婚约?
?问题3:春娇可以向男友要回聘金和聘礼吗?
?问题4:春娇可以向男友要求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吗?

【说明】
一、婚约的要件
  婚约是当事人预约将来结婚的一种契约,俗称订婚,虽然是一种法律行为,但因为不会产生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并没有严格要求其形式,所以婚约既不需媒妁或仪式,也不用书立证书,更不必赠送聘金或交换礼物,只须符合以下要件,就可以成立:

(一)当事人的合意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要有订定婚约的真正意思,而且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另外,依照民法第972条的规定,婚约应该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所以由父母代子女所订婚约无效。
(二)当事人须达一定年龄
  为了确保订婚时,双方当事人的身心状态已达到一定条件,民法第973条规定,男子须满十七岁,女子须满十五岁者,才可以订定婚约,未达法定年龄所订婚约无效。
(三)未满20岁的未成年人订婚,必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避免其因思虑不周做成决定,民法第974条规定,未成年人订婚应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四)当事人须非一定的亲属
  参考民法第983条「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与下列亲属,不得订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五)当事人须无配偶。

二、婚约的效力
  婚约仅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要结婚,并不因此就发生任何身分上的法律关系,而当事人将来是否依约结婚,亦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所以民法第 975条规定,婚约不能够请求强迫履行。

  依照民法第978条及979条规定,婚约当事人若没有法定的解除婚约理由,却违背婚约,应赔偿他方因此所受损害;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及「精神上的损害」,但请求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必须以受害人没有过失为要件。另外,需特别注意,上述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参考民法第979-2条规定)。

三、解除婚约的方法
  解除婚约的方式有二种:
(一)合意解除
男女双方当事人於订婚後,如因故认为将来无法结婚,可经由双方同意後解除婚约。

(二)法定解除
依照民法第976条规定,婚约当事人一方,有下列任一种情形时,他方可以解除婚约:
  1.婚约订定後,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结婚。
  2.故意违背结婚期约。
  3.生死不明已满一年。
  4.有重大不治之病。
  5.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
  6.婚约订定後成为残废。
  7.婚约订定後与人通奸。
  8.婚约订定後徒刑之宣告。
  9.有其他重大事由。

  解除婚约,不须向法院起诉请求,只需以意思表示通知他方当事人就可以了,如果事实上不能向他方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则不须为意思表示,自得为解除时起,就不受婚约的拘束。

四、解除婚约的效力
  依照民法第977条的规定,解除婚约时,无过失的一方,可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其因此所受的损害,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及「精神上的损害」。另外,依照民法第979-1条的规定,因为订定婚约而为赠与者,当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但需注意上述损害赔偿请求权及赠与物返还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参考民法第979-2条规定)。

【解析】
  因婚约的性质特殊,当事人将来是否结婚,须尊重其意愿,不能请求强迫履行,因此,案例中,春娇不能诉请法院命男友履行婚约。而男友虽违背婚约另与他人结婚,但其婚姻仍有完全的效力,春娇不能主张该婚姻无效或得撤销。

  婚约订定後,一方如另与别人订婚或结婚,他方可以解除婚约。案例中,春娇的男友另娶他人,春娇当然可依法解除婚约。解除婚约不须向法院起诉请求,春娇只需向男友表示解除的意思即可,通常可以存证信函的方式为之。

  订婚原本不须赠送对方任何东西,只是依民间习俗,通常会互相赠送聘金及聘礼。这些聘金及聘礼是为了将来履行婚约所为赠与,依民法第979-1条规定,因订定婚约而为赠与者,婚约解除时,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春娇若因订婚而赠与男友聘金、聘礼,只要解除婚约,可依法向男友索回。

  另外,春娇的男友於订婚後又与她人结婚,为有过失的一方,无过失的春娇在解除婚约时,可请求男友赔偿其因此所受的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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