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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號 生活情報

繼承人間的房屋遺產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法制室 / 寇博陽
一、案情簡介
  周明娥、周學根和周學新為姊弟關係,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一幢房屋,但三人當時並未對該房屋進行遺產分割。1986年,周學根搬離該房屋,由於周明娥已外嫁,該房屋自此由周學新居住並管理。1989年,該房屋經過周學新的修繕、翻新,進而對外出租並收益,用途也由住宅用房轉為營業用房。2000年,周學新在未取得兄、姊的同意下,逕向長興縣房地產管理處申請並辦理房屋產權登記。2010年下半年,周明娥、周學根得知該情況後,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撤銷房管處對該房屋的產權登記。2011年10月28日,周明娥、周學根再次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對房屋的共有份額。周學新於一審時答辯稱,本案應屬繼承權糾紛,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已逾20年,應已超出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二、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之處在於:這是屬於共有權確認糾紛?還是繼承權糾紛?是否適用繼承法關於繼承訴訟時效之規定?

三、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房屋是遺產,且周明娥、周學根未放棄繼承權,因當年遺產未分割,故已轉化為三方共有財產。本案單純為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故不予採信周學新關於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但考慮到周學新居住、管理及貢獻情況,酌情可多分10%。最後法院判決:周明娥、周學根各享有房屋面積的30%,周學新享有房屋面積的40%。

四、案件解析
  1、依照《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者,視為接受繼承。另外,根據《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問題的批覆》,對於原房屋人所有的那一份遺產,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

  2、中國《繼承法》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目的在於消除因繼承產生的所有權等權利的不安定狀態。換言之,通過法律規定,將未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從而可以加快遺產物的繼承過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確認涉訴房屋權屬的物權請求權糾紛,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本案是當事人請求法院對房屋共同所有權的確認,並以法院的判決進行分配具體房產份額的案件,而非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繼承權造成損害,因此本案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3、法制室建議:若訴爭房屋為遺產且繼承開始後尚未分割,則雙方當事人均享有繼承權,由於本案被告人之兄、姊均未表示放棄繼承,應視為繼承完畢,因此屬於物權糾紛。法院綜合考慮了雙方對該房屋的貢獻與收益情況,最終確立了相對合理的物權分配比例。因案件屬於共有物的確認訴訟,故繼承訴訟時效無法約束繼承人依法行使物權。考慮到中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中,經常發生類似案件,因此法制室建議,若不動產所有權人過世,不動產繼承人應儘快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動產產權公證,憑藉公證書到產權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避免久拖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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