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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號 生活情报

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法制室 / 寇博阳
一、案情简介
  周明娥、周学根和周学新为姊弟关系,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一幢房屋,但三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1986年,周学根搬离该房屋,由於周明娥已外嫁,该房屋自此由周学新居住并管理。1989年,该房屋经过周学新的修缮、翻新,进而对外出租并收益,用途也由住宅用房转为营业用房。2000年,周学新在未取得兄、姊的同意下,迳向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10年下半年,周明娥、周学根得知该情况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房管处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2011年10月28日,周明娥、周学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房屋的共有份额。周学新於一审时答辩称,本案应属继承权纠纷,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逾20年,应已超出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之处在於:这是属於共有权确认纠纷?还是继承权纠纷?是否适用继承法关於继承诉讼时效之规定?

三、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是遗产,且周明娥、周学根未放弃继承权,因当年遗产未分割,故已转化为三方共有财产。本案单纯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故不予采信周学新关於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但考虑到周学新居住、管理及贡献情况,酌情可多分10%。最後法院判决:周明娥、周学根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周学新享有房屋面积的40%。

四、案件解析
  1、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後,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者,视为接受继承。另外,根据《关於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覆》,对於原房屋人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

  2、中国《继承法》关於法定继承的规定,目的在於消除因继承产生的所有权等权利的不安定状态。换言之,通过法律规定,将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从而可以加快遗产物的继承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涉诉房屋权属的物权请求权纠纷,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案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房屋共同所有权的确认,并以法院的判决进行分配具体房产份额的案件,而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继承权造成损害,因此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法制室建议:若诉争房屋为遗产且继承开始後尚未分割,则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继承权,由於本案被告人之兄、姊均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完毕,因此属於物权纠纷。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与收益情况,最终确立了相对合理的物权分配比例。因案件属於共有物的确认诉讼,故继承诉讼时效无法约束继承人依法行使物权。考虑到中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经常发生类似案件,因此法制室建议,若不动产所有权人过世,不动产继承人应尽快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动产产权公证,凭藉公证书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避免久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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