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English version is AI translated.

Continue
本期索引

2016年07月號 生活情报

书面遗嘱与口头遗嘱的效力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董琳
一、案情简介
  刘某育有二子一女,分别是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女儿刘丙。其中,刘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2001年刘某曾立下书面遗嘱,离世後,将名下所有财产交由长子刘甲继承。2010年,刘某弥留之际,看到刘甲在窃笑,好像巴不得自己快点死,又想到自从立下遗嘱,长子对自己百般不孝,反而是次子照顾有加,他於是宣布,死後名下所有财产全部由次子刘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包括:护士小王、刘甲、刘乙,以及刘丙。

  刘某死後,刘甲和刘乙因遗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都主张自己应该继承刘某的所有遗产。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後认为:本案有两份遗嘱,一份口头遗嘱,一份书面遗嘱。其中,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条件,故而无效。书面遗嘱则部分有效,因此,为刘丙留下生活必要的财产後,剩余部分按照刘某的书面遗嘱执行。

三、法制室分析
1、刘某的口头遗嘱为何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下列人员不能成为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刘某宣布口头遗嘱时,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仅有护士小王一人,其他均不能成为见证人,因此按照法规规定,刘某的口头遗嘱无效。


2、刘某的书面遗嘱为何部分有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此一规定属於强行性规定。由於刘丙罹患严重的精神病,属於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刘某的书面遗嘱部分有效。

  整体而言,遗嘱虽是立遗嘱人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但内容仍不得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在危急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此外,当危急情况解除後,只要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则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
(案例来源於网路)



******************************************
回上一页  回单元索引
留言(0)

你可能会喜欢的Recommend

活动分享Ev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