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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號 生活情報

勞基法修正後,工時知多少?

遠東新世紀 / 法制室

  日前,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原因除了長期以來對於工作條件累積的不滿,引發如此巨大反彈的導火線就在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時條款」,華航要求空服員簽訂的同意書中,約定工時上限高達每月220小時,引爆空服員強烈不滿。

  華航的勞資爭議已在協商之下順利落幕,然而,勞動基準法的正常工時規定與第84條之1排除條款仍會廣泛的影響許多勞工與企業主們,以下簡要介紹,提供讀者基本概念。

法定工時懶人包
一、 正常工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於2015年6月3日修正公布,2016年1月1日開始適用。修法目的是為改善國內勞工普遍工時過長,希望達成全面週休2日。
1. 修法前:「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2. 修法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二、 變形工時
  對於有排班需求的企業,勞動基準法也給予一定的彈性,讓公司和勞工可以依照工作性質選擇、安排,因此產生以下兩種變形:
(一)2週變形工時:
1. 前提要件: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2. 適用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均可適用本項規定。
3. 內容:雇主可以將2週內2日之勞工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不過,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二)8週變形工時:

1. 前提要件: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2. 適用對象:勞委會已陸續公告「經指定適用勞基法第30條之1之行業」、「製造業」、「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港埠業」、「郵政業」、「電信業」、「建築投資業」、「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未分類其他器物修理業」、「洗衣業」、「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業」及「自來水供應業」為適用本項規定之行業。
3. 內容:雇主可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三、 延長工時
  雇主需要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將工作時間延長。
1. 前提要件: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2. 上限規定:每日不得工作超過12小時(含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6小時。
3. 工資計算: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外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第84條之1排除條款」是什麼?
一、 意義:可由勞工與雇主雙方就工作時間另行約定之工作類型。

二、 程序:
雇主應與勞工以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三、 適用範圍:
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核定公告之下列人員──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前者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後者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2.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前者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後者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四、 另行約定之效果: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工與雇主雙方書面約定工作時間者,可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0條(工時上限)、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限制)、第36條(每7日應有1日例假)、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49條(女工深夜工作之限制)等規定限制。

五、 未經核備的效力:
不得排除勞動基準法第30條等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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