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號 生活情报
劳基法修正後,工时知多少?
远东新世纪 / 法制室
日前,华航空服员罢工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原因除了长期以来对於工作条件累积的不满,引发如此巨大反弹的导火线就在於「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工时条款」,华航要求空服员签订的同意书中,约定工时上限高达每月220小时,引爆空服员强烈不满。
华航的劳资争议已在协商之下顺利落幕,然而,劳动基准法的正常工时规定与第84条之1排除条款仍会广泛的影响许多劳工与企业主们,以下简要介绍,提供读者基本概念。
法定工时懒人包
一、 正常工时
「劳动基准法第30条」於2015年6月3日修正公布,2016年1月1日开始适用。修法目的是为改善国内劳工普遍工时过长,希望达成全面周休2日。
1. 修法前:「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2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84小时。」
2. 修法後:「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
二、 变形工时
对於有排班需求的企业,劳动基准法也给予一定的弹性,让公司和劳工可以依照工作性质选择、安排,因此产生以下两种变形:
(一)2周变形工时:
1. 前提要件: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
2. 适用对象: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行业均可适用本项规定。
3. 内容:雇主可以将2周内2日之劳工正常工作时数,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不过,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
(二)8周变形工时:
1. 前提要件: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
2. 适用对象:劳委会已陆续公告「经指定适用劳基法第30条之1之行业」、「制造业」、「营造业」、「游览车客运业」、「航空运输业」、「港埠业」、「邮政业」、「电信业」、「建筑投资业」、「批发及零售业」、「影印业」、「汽车美容业」、「电器及电子产品修理业」、「机车修理业」、「未分类其他器物修理业」、「洗衣业」、「相片冲洗业」、「浴室业」、「裁缝业」、「其他专业科学及技术服务业」、「顾问服务业」、「软体出版业」、「农林渔牧业」、「租赁业」及「自来水供应业」为适用本项规定之行业。
3. 内容:雇主可将8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
三、 延长工时
雇主需要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需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後,可将工作时间延长。
1. 前提要件: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
2. 上限规定:每日不得工作超过12小时(含正常工时与延长工时),每月延长工时上限为46小时。
3. 工资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外加给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第84条之1排除条款」是什麽?
一、 意义:可由劳工与雇主双方就工作时间另行约定之工作类型。
二、 程序:雇主应与劳工以书面约定,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
三、 适用范围:经中央主管机关(劳动部)核定公告之下列人员──
1. 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前者指受雇主雇用,负责事业之经营及管理工作,并对一般劳工之受雇、解雇或劳动条件具有决定权力之主管级人员;後者指以专门知识或技术完成一定任务并负责其成败之工作者。
2. 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前者指於一定场所以监视为主之工作;後者指工作本身以间歇性之方式进行者。
3. 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四、 另行约定之效果:
依照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规定,经劳工与雇主双方书面约定工作时间者,可不受劳动基准法第30条(工时上限)、第32条(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之限制)、第36条(每7日应有1日例假)、第37条(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第49条(女工深夜工作之限制)等规定限制。
五、 未经核备的效力:不得排除劳动基准法第30条等规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释,释字第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