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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號 生活情报

浅谈竞业限制违约金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董琳

  许多公司为了保障自身的技术机密,当员工到职或离职时,都会要求签署竞业禁止契约,约束劳工离职之後不能从事相似的工作,甚至不能在相同产业任职。竞业限制契约看似公司有力的保护伞,但《劳动合同法》其实也对违约金的裁罚制定相关条件,以保障劳工。本期「法律网」将以实际判决案例,解说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规定,无论雇主或劳工都应对此有基本的认识,才能维护双方权益。


一、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网路技术公司,该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保密协定,在职期间和离职之日起一年内,均应遵循相关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还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违约金为20万元人民币,但未约定离职後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王某於2013年1月1日入职A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同时签署了保密协定。2014年5月,王某在职期间设立了B公司,B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相似,王某合同期满後离职,A公司在其离职後发现,王某在职期间成立B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

二、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此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A公司要求王某支付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驳回A公司的请求。

三、分析与建议
  《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动者违反技术培训协议和离职後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时,要求劳动者按照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规定,除法律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A公司虽然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并约定了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约定不属於法律规定的可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况(注释),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A公司并未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离职後违法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因此公司极有可能在此情况下,无法得到任何法律救济。

  法制室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定时,应明确约定劳动者离职後违反相关竞业禁止条款应承担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对於在职期间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员工,则可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劳动者警告、记大过或者开除等处罚。(参考法条:《劳动合同法》)


注释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定,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智慧财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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