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2月號 生活情报
简介刑法「冒充公务员服章官衔罪」
远东新世纪 / 汤俊杰
现在许多节日都少不了变装派对助兴,其中「制服趴」更是许多民众喜好的装扮主题之一,但是您知道吗?冒用公务人员服装可能已经触法!本期「法律网」将为您解析相关规定,希望大家在娱乐之余,也能遵守适当份际,以免乐极生悲。
案例说明
台北某夜店在2017年跨年夜举办变装比赛,小明为了争取5万元的变装比赛冠军奖金,特别到中华路的军警用品店购买全套仿真且绣有阶级与警徽臂章之警察制服,并在变装比赛当晚穿着制服大跳街舞。跳到一半,正好遇上警察临检,带队警官看到「同仁」竟然穿着制服在舞池内劲歌热舞,赶紧上前追问小明身分,才发现原来小明是「假警察」,当场以涉及刑法第159条「冒充公务员服章官衔罪」带回派出所侦讯,小明也在派出所度过此生最难忘的跨年夜。
法律解析
(一)刑法第159条规定:「公然冒用公务员服饰、徽章或官衔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金。」此即为刑法上所称「冒充公务员服章官衔罪」。依上开规定及目前之实务见解(注1),本罪之构成要件如下:
1. 行为人客观上须有公然冒用公务员服饰、徽章或官衔之行为,并使他人误认其具有公务员身分。本条所称之「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以共见共闻之场合(注2);本条之公务员,是指依法令服务於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或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之人员(注3),例如:警察、军人、消防员等。而本条所谓「冒用公务员服饰、徽章或官衔」,是指行为人并不具备合法权限,却穿着公务员服饰(注4),例如:陆海空军制服、警察制服,或是配戴公务员徽章,例如:宪兵勤务臂章、军人证章;或使用公务员之官衔,例如:冒称自己具有政府机关之官阶职衔身分,或是自行印制载有公务员职称或官衔之名片,并出示予他人(注5)。
2. 行为人除客观上须有公然冒用公务员服饰、徽章或官衔,并使他人误认其具有公务员身分之行为外,主观上亦须有藉由冒用公务员服饰、徽章或官衔之行为,使他人误认其具有公务员身分之故意。
(二)刑法第159 条「冒充公务员服章官衔罪」所规范的是行为人冒用公务员服装、徽章或官衔之行为,倘行为人冒充公务员,并行使该公务员职务上之权力,例如:诈骗集团成员冒充警察、检察官等名义,以调查案件为由,要求被害人提领帐户现金交由地检署监管(注6),或冒充员警进行临检,此即触犯刑法第158 条第1项:「冒充公务员而行使其职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之「僭行公务员职权罪」。
结语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小明不具备警察身分,却在不特定人可共见共闻的公众场所穿着警察制服,确有使他人误信小明具有警务人员身分之虞,因此小明已达刑法第159条「冒充公务员服章官衔罪」之客观构成要件。但小明主观上并无「冒用警察制服使他人误认其具有警察身分」之故意,因此,依上述实务见解,小明尚不构成刑法第159条「冒充公务员服章官衔罪」。其实像小明这样的案例,在新闻媒体或法院实务时有所闻(例如:不具军警身分之人,穿着军警制服参与游行、派对或从事商品贩售),也许行为人被移送法办後,亦因主观上不具备刑法第159条之故意,终被法院判决无罪,但为避免诉累,建议在公众场合中,尽量避免穿着或配戴会使他人误信具有公务员身分之服饰或徽章。
注释
1. 台湾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至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冒充公务员服章官衔罪之成立,须行为人有公然冒用公务员服饰、徽章或官衔之行为,并主观上有以该冒用之公务员服饰、徽章或官衔而使人误认其为公务员身分,而客观上亦有使他人产生误认其具有公务员身分为要件。」
2.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21号刑事判决:「(二)、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冒用公务员官衔罪,必以对於不特定人或多数人为之,而达於公然之程度者为限。」
3. 刑法第10条第2项:「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一、依法令服务於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及其他依法令从事於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二、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
4.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号刑事判决:「3.惟按,刑法第159 条冒充公务员服章官衔罪,系以行为人无权而公然穿着特定公务员之服饰、佩带特定公务员之徽章或使用特定公务员之官衔为构成要件,且考量本条文系在保护一般民众对於公务员所着服章或所称官衔之公信力之立法目的,此所谓「服饰」应限於法令规定的制服而言,例如陆海空军制服或警察制服,此所称「徽章」应指用以表示公务员身分的法定标记而言,例如宪兵勤务臂章、军人证章,此所谓「官衔」应系指公务员所专用的官阶或职衔而言,例如调查局的「调查员」或「督察」,故如仅冒称为「调查局人员」尚非此条文规范之冒用官衔。」
5.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审易字第745号刑事判决:「惟按,刑法第159 条之公然冒用公务员服章官衔罪之成立,以行为人有公然冒用公务员服饰、徽章或官衔之行为,主观上有以该冒用之公务员服饰、徽章或官衔而使人误认其为公务员身分,而客观上亦有使他人产生误认其具有公务员身分为要件。次按刑法上冒用公务员官衔罪所属章节立法精神乃着重於国家、社会秩序与公务员职权形象之维护,所称官衔固系指官阶职衔而言。查被告持印有「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国家卫生研究院(中央研究院)竹南院区植物生理组研究员谢台生」、「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地形景观保育组研究员谢台生」文字之名片出示予他人,而研究员亦属机关官阶职衔之一种,足认被告主、客观上均有积极主张其为我国现行公务员官衔身分之意思及行为,使人误认其具有该公务员官衔、身分,其行为自符合刑法第159 条之公然冒用公务员官衔罪之构成要件。」
6. 台湾高等法院106年度军上诉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按刑法第158 条第1 项之僭行公务员职权罪,其所冒充之公务员,并不以有所冒充之官职为要件,只须客观上足使普通人民信其所冒充者为公务员,有此官职,其罪即可成立;又其所谓之行使其职权者,系指行为人执行所冒充之公务员职务上之权力。是本罪行为人所冒充之公务员及所行使之职权是否确属法制上规定之公务员法定职权,因本罪重在行为人冒充公务员身分并以该冒充身分行有公权力外观之行为,是仅须行为人符合冒充公务员并据此行公权力外观之行为,即构成本罪。经查,与被告有犯意联络之诈欺集团成员,冒用劳工保险局人员、警察及检察官身分,向被害人伪称其涉及重大刑案,需将帐户内之现金提领出来交由地检署监管,於外观上均有冒充公务员身分并据此执行管制私人财产之公权力行为,自属刑法第158条第1项僭行公务员职权之行为无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