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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號 生活情报

公布行车记录器画面是否违反个资法?

远东新世纪法制室 / 黄筱嫥

  有时交通事故恰好就发生在自己眼前,想提供行车纪录器影片,协助釐清事故真相,但又担心触法吗?本期「法律网」特别为您解析,公布行车记录器画面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案例 

  某天小华开车外出时,发现前方两辆行驶中之车辆,其中一辆白色轿车的后方,有一辆红色轿车不断对其进行逼车,最后导致白色轿车为闪躲逼车而擦撞道路分隔岛,白色轿车驾驶小明因此轻微受伤。

  由于红色轿车驾驶当场驶离,小明并未看清楚其车牌号码,小华因此热心提供自己的行车记录器影片。影片全程纪录红色轿车驾驶逼车过程,也清楚分辨其车牌号码,小明不但据此向警察机关提告红色轿车驾驶之危险驾驶行为,亦将该影片公布在脸书,引起网友人肉搜索,找出红色轿车驾驶者小风。小风不堪网友指责,竟反过来主张小华和小明提供及公布车牌号码、行车记录器画面,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请问小风是否有理?

 说明  

一、车牌号码是否属于个人资料保护法中之「个人资料」?

  按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个人资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等各种得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之资料,而对一般人来说,汽车或机车的车牌号码并无法当场立即识别车辆的车主或驾驶,因此并不属于个资法所称之「个人资料」。

二、公布行车记录器画面之行为是否违反个资法? 

  按个资法第51条第1项第2款规定,于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蒐集、处理与利用而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之影音资料,不适用个资法,因此行车记录器所录到的影像画面,如果只有车牌号码而没有特定人的影像或其他个人资料,并无个资法之适用。

  法务部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号函亦解释,公务或非公务机关以行车记录器所录存画面,如仅涉及不特定自然人影像,且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者,尚无本法之适用。(

  因此,小华单纯提供行车记录器影片,以及小明公布行车记录器画面之行为,并无违反个资法。

 结论  

  虽然行车记录器仅拍到车牌号码,并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无违反个资法之问题,但有时公布之影片内容,如果超出危险提醒以及检举违法内容的范围,仍有涉及侵害隐私之问题,为求审慎,公布内容时,仍应注意相关法律规范,才能避免触法。

*註:法务部99年4月13日法律字第0999009760号函、100年6月9日法律字第1000014276号函、102年1月28日法律字第10203500150号函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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