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4月號 生活情报
谈营业秘密与劳工间之关系──实务篇
/ 远东纺织.陈文山
民国87年,EVER房屋仲介公司离职员工八人,於在职期间大量影印公司业务相关资料,并於任职期间成立新房屋仲介公司。事後公司发觉有异,进而提起诉讼。
91年7月高等法院宣判被告触犯刑法第342条之背信罪成立且不得上诉。依刑法第342条规定「为他人处理事物,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於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且未遂犯也要处罚。
检察官认为:
被告蓄意蒐集包括旧客户资料、商圈资料及客户成交记录表等营业资料,均为其职务上所知道或持有之营业秘密,进而为将来开业节省庞大复印及申请费用,而所掌握的资料,更可於自行创业时创造佳绩,这种「违背任务」的行为,更使得EVER房屋公司之财产及利益受损。
被告主张:
1.所影印的资料,皆是可流通的文件,且属於从事房屋仲介
业所必须之资料。
2.上述资料除部份属於自己本身制作以外,其余是与其他同
仁相互交换之资料。
3.离职时公司并未要求将上述文件列入移交范围,故被告主
观认为可以自由处分。
法官认为:
1.资料系按序号完整排列,不是单纯经纪人间交流所得或执
行任务所需之资讯。
2.被告受雇时已签订劳动契约书及保密切结书,其中所谓营
业秘密系指被告於受雇期间所知悉创作、开发、收集、或
经公司标示机密、限阅或其他同类之一切秘密。此秘密包
括经营策略、营业技巧、管理技术、公司制度规章、定价
政策及其他和公司营业方式有关之资料。
3.由於上述资料系属公司长期累积之管理及信誉所获得之营
业机密,故被告背信罪成立,分处有期徒刑三月至六月,
并得易科罚金。
原告(公司)主张:
1.双方均已签订劳动契约书及保密切结书等,针对营业秘密
的部份,员工应维护且不得泄漏、告知或交付第三人或为
自己或第三人使用。
2.如有违反,公司得请求员工一年年薪资总额的两倍为惩罚
性违约金。
3.被告於任职期间另筹设新仲介公司,且未经公司同意,擅
自窃取重要营业机密,故另要求赔偿公司之损害。
被告主张:
1.EVER公司之劳动契约系定型契约,且未给被告审阅的期间
,故该契约违反公平、诚信之原则,不应成立。
2.证物中大多为誊本,且是EVER公司交付被告使用,故非机
密文件。
3.EVER公司所谓机密资料,各分店皆有流通,人手一册,毫
无机密可言。
4.本案系EVER公司挟其经济强者地位,打压同业,并危及被
告之工作权、生存权,被告并未违反保密义务。
法官认为:
1.契约交予被告签署时便已解释过,且被告也於契约签名。
再者,被告为成年人且受过高等教育,对契约内容应已详
阅,故本契约成立。
2.由於其中一名被告所签署契约未填载生效日期,故除该被
告外,其他皆有效。
3.扣案资料中,「成交记录表」详载买卖双方资料,犹如公
司员工个别薪资金额,对於公司同侪均属秘密。客服满意
度为竞争利器,故属公司秘密。再者,员工离职时,不该
带离公司财务物件,此为基本职业伦理。因此判决七人违
反保密义务,须赔偿约七百万元。
双方对於资料是否机密之认定虽不同,但从法院判决亦可得知,遵守公司营业秘密是员工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故意违反或一时疏忽均有误蹈法网之可能。营业秘密泄漏,不仅员工须面对司法诉讼,公司蒙受巨大损失,更影响其他员工权益,实应谨慎,以免悔憾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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