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4月號 生活情報
談營業祕密與勞工間之關係──實務篇
/ 遠東紡織.陳文山
民國87年,EVER房屋仲介公司離職員工八人,於在職期間大量影印公司業務相關資料,並於任職期間成立新房屋仲介公司。事後公司發覺有異,進而提起訴訟。
91年7月高等法院宣判被告觸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成立且不得上訴。依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且未遂犯也要處罰。
檢察官認為:
被告蓄意蒐集包括舊客戶資料、商圈資料及客戶成交記錄表等營業資料,均為其職務上所知道或持有之營業祕密,進而為將來開業節省龐大複印及申請費用,而所掌握的資料,更可於自行創業時創造佳績,這種「違背任務」的行為,更使得EVER房屋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受損。
被告主張:
1.所影印的資料,皆是可流通的文件,且屬於從事房屋仲介
業所必須之資料。
2.上述資料除部份屬於自己本身製作以外,其餘是與其他同
仁相互交換之資料。
3.離職時公司並未要求將上述文件列入移交範圍,故被告主
觀認為可以自由處分。
法官認為:
1.資料係按序號完整排列,不是單純經紀人間交流所得或執
行任務所需之資訊。
2.被告受僱時已簽訂勞動契約書及保密切結書,其中所謂營
業祕密係指被告於受雇期間所知悉創作、開發、收集、或
經公司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類之一切祕密。此祕密包
括經營策略、營業技巧、管理技術、公司制度規章、定價
政策及其他和公司營業方式有關之資料。
3.由於上述資料係屬公司長期累積之管理及信譽所獲得之營
業機密,故被告背信罪成立,分處有期徒刑三月至六月,
並得易科罰金。
原告(公司)主張:
1.雙方均已簽訂勞動契約書及保密切結書等,針對營業祕密
的部份,員工應維護且不得洩漏、告知或交付第三人或為
自己或第三人使用。
2.如有違反,公司得請求員工一年年薪資總額的兩倍為懲罰
性違約金。
3.被告於任職期間另籌設新仲介公司,且未經公司同意,擅
自竊取重要營業機密,故另要求賠償公司之損害。
被告主張:
1.EVER公司之勞動契約係定型契約,且未給被告審閱的期間
,故該契約違反公平、誠信之原則,不應成立。
2.證物中大多為謄本,且是EVER公司交付被告使用,故非機
密文件。
3.EVER公司所謂機密資料,各分店皆有流通,人手一冊,毫
無機密可言。
4.本案係EVER公司挾其經濟強者地位,打壓同業,並危及被
告之工作權、生存權,被告並未違反保密義務。
法官認為:
1.契約交予被告簽署時便已解釋過,且被告也於契約簽名。
再者,被告為成年人且受過高等教育,對契約內容應已詳
閱,故本契約成立。
2.由於其中一名被告所簽署契約未填載生效日期,故除該被
告外,其他皆有效。
3.扣案資料中,「成交記錄表」詳載買賣雙方資料,猶如公
司員工個別薪資金額,對於公司同儕均屬祕密。客服滿意
度為競爭利器,故屬公司祕密。再者,員工離職時,不該
帶離公司財務物件,此為基本職業倫理。因此判決七人違
反保密義務,須賠償約七百萬元。
雙方對於資料是否機密之認定雖不同,但從法院判決亦可得知,遵守公司營業祕密是員工最基本的職業道德,故意違反或一時疏忽均有誤蹈法網之可能。營業祕密洩漏,不僅員工須面對司法訴訟,公司蒙受巨大損失,更影響其他員工權益,實應謹慎,以免悔憾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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