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劳工请领退休金年龄为六十岁。劳工年满六十岁,工作年资未满十五年,应请领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资满十五年以上,应请领月退休金。
上期已介绍请领一次退休金之相关规范,本期继续说明请领月退休金之相关规范。
贰、请领月退休金
1.劳工年满60岁,工作年资满15年以上者,请领月退休金。
2.工作年资以有实际提缴退休金之月数计算,年资中断者,其
前後提缴年资合并计算。
3.年龄以户籍之记载为准,自出生之日起实足计算。
1.领取月退休金之计算方式,系将个人退休金专户内累积本金
及收益合计金额,扣除应提缴一定金额之年金保险费後,剩
余金额再依据年金生命表、平均余命、利率等因素精算每月
应核发退休金金额分期按季发给。
2.劳工开始请领月退休金时,应一次提缴一定金额,投保年金
保险,作为超过劳工退休金条例第23条第3项所定平均余命
後年金给付之用(即延寿年金)。有关投保年金保险之提缴
金额、提缴程序及承保之保险人资格,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订定。
3.累积收益金额除已分配入专户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收益部分
,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标准,计算至申请当月止。
4.劳工退休金运用收益,不得低於当地银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
,如有不足由国库补足之。该保证收益之计算,系自劳工开
始提缴至依法领取退休金期间平均每年之年收益率,不得低
於此一期间当地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数。
5.当地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库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央信托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行库每月第1个营
业日牌告2年期小额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计算之平均年利率
。劳工退休基金监理委员会每月公告当月之最低保证收益率
。
1.劳工退休金申请书及收据。(申请书须俟年金保险相关法令
拟订後订定)
2.国民身分证正背面影本或户籍誊本正本。
3.劳工本人名义之金融机构帐户影本。
1.月退休金采按季发给,其核发日期如下:
(1)1月至3月份之月退休金,於2月底前发给。
(2)4月至6月份之月退休金,於5月31日前发给。
(3)7月至9月份之月退休金,於8月31日前发给。
(4)10月至12月份之月退休金,於11月30日前发给。
2.劳工申请之第1次月退休金,请领手续完备,经劳工保险局
审查核可者,自收到申请书之次月起核发至当季止,并汇入
请领人金融机构帐户。(例如95年1月申请第1次月退休金者
,该季将发给2月及3月之月退休金,共2个月)。
1.请领月退休金时,应由劳工本人提出申请,无须透过事业单
位或雇主办理。
2.劳工同期间受雇於2个以上之雇主,各该雇主应分别为劳工
提缴退休金,其提缴金额应分别计入劳工之个人退休金专户
,惟提缴年资不重复计算。(资料来源:劳委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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