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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號 生活情报

从父姓?从母姓?

远纺法制室 / 王希平

案例:

  一、 王花花是家中的长女,花花与林大白於民国97年1月结婚後不久就发现自己怀孕了,虽然王花花知道子女从父姓是社会的一般观念,但是王花花希望自己辛苦怀孕得来的孩子未来可以从自己的姓,在现行法律下,王花花应该怎麽做才能使孩子从自己的姓呢?

  二、 过了数年,王花花与先生林大白因为家庭债务问题天天吵架,感情生变,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王东东由父亲林大白行使亲权,则林大白是否可以将王东东的姓氏改为姓林呢?

案例一分析如下:

  一、 民国(下同)96年5月23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59条第1项(下称旧法)规定:「子女从父姓。但母无兄弟,约定其子女从母姓者,从其约定。」所以依旧法规定,子女的姓氏原则上是依父亲的姓氏,只有在母亲没有其他兄弟时,可以由父母亲协议来约定子女依母亲的姓氏。然而,为落实两性平权,使子女姓氏的安排与选择更具多元化,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已於96年5月23日修正(下称新法),其中第1059条第1项修改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同条第2项规定:「子女经出生登记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书面约定变更为父姓或母姓。」此项修改,使得夫妻得自由约定子女的姓氏,真正落实两性平等原则。

  二、 依新法规定,夫妻於子女出生登记前,可以协议来约定子女的姓氏,因此,王花花若是希望自己生的孩子可以从自己的姓氏,就要於孩子出生登记前,与丈夫林大白协议,并以书面约定孩子从母姓,填写於约定书或出生证明空白处,并签名或盖章,以办理出生登记。若夫妻对於子女的姓氏未为约定或约定不成时,则依户籍法第49条第1项规定,由办理出生登记申请人於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记。

  三、 附带一提,新修正的民法第1059条第3项规定:「子女已成年者,经父母之书面同意得变更为父姓或母姓。」此系为因应情事变更之需,於有必要时,已成年子女可以在徵得父母亲的书面同意後,变更自己的姓氏,惟为顾及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不论是子女经出生後於未成年前,由父母以书面约定变更子女姓氏;或是子女成年以後,经父母书面同意变更姓氏,均以一次为限(民法第1059条第4项)。

案例二分析如下:

  一、96年5月23日修正之民法第1059条第5项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实足认子女之姓氏对其有不利之影响时,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请求法院宣告变更子女之姓氏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离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双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双方生死不明满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现有未尽扶养义务满二年者。」基於姓名权属於人格权之一部分,如未成年子女之从姓已有事实足认於其人格发展有明显不利之影响时,宜使其有变更的机会,惟为兼顾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应有一定条件之限制,故新法订定於民法第1059条第5项所列举的情况下,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请求法院宣告变更子女之姓氏为父姓或母姓。

  二、王花花与林大白离婚後,儿子王东东的亲权经夫妻协议由林大白行使。若王东东仍从母姓,但是权利义务的行使或负担却均由林大白担任,对於王东东可能会有不利的影响,例如第三人可能会怀疑其等之父子关系,因此,若有事实足认子女之姓氏对其有不利之影响时,依新修正民法第1059条第5项规定,林大白即可向法院请求宣告变更其子王东东的姓氏为从父姓,以符合对子女最佳利益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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