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English version is AI translated.

Continue
本期索引

2012年03月號 生活情报

在大陆地区「搭乘」、「借车」 发生事故是否「株连」车主?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法制室提供
让人搭乘「顺风车」 乘客受伤,车主有责 
一、案情介绍 
   李某与张某是同乡,春节期间,李某搭乘张某的车回家。途中张某的车与小货车相撞,在这次事故中,李某受了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小货车司机负同等事故责任,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请问:像李某这样无偿搭乘「顺风车」而受伤,应找谁赔偿?

二、法制室分析 
   虽然搭乘者与司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於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为驾驶人员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就应当对车内人、物的安全负责。

   本案中,交管部门已经认定张某与小货车司机负同等事故责任,足见张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以应当对搭乘者李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车借他人 司机违章,车主不应受罚
一、案情介绍
   春节期间,李某借张某的车回家,隔了几天,张某收到某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做出车辆超速行驶,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车辆虽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是违章系朋友李某所为。此种情况下,司机违章处罚车主是否合法?

二、法制室分析
   本事件中,交通违章的主体是李某,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张某的处罚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个别情况以外,行政被处罚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人本人。就交通违章处罚而言,由於机动车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现象极为普遍,如:买卖不过户、出借车辆、盗窃车辆……等,加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电子眼执法」,电子眼中的违法者未必是车主。

  车主张某向朋友出借车辆的行为并无过错,应由借车人李某承担相应处罚结果。如果李某不同意承担相应的处罚,车主张某可依法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覆议或行政诉讼。 
 

出借车辆撞伤人 车主无错不担责
一、案情介绍
   春节期间,王某想借陈某的车回家过年,陈某考虑到王某有驾驶证,便将车借给他用。不料王某在途中与骑自行车的吴某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吴某受了重伤,估计要花掉一大笔医疗费。试问:出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该赔偿吴某的损失?

二、
法制室分析 
    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根据民法的原理,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不是侵权人就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王某,陈某出借车辆时,并无审查过错,所以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自行承担。 

三、法制室提醒
    不是所有情况车主都不需负赔偿责任,如果属於以下两种情况,车主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1.  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借)给予不具有驾驶证、未成年人、醉酒人等,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车主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车主,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

*注1:本文案例来源为「北京交通律师网」,作者董来超律师。
*注2:文中所提相关法令乃适用於中国大陆地区。

*********************************
回上一页  回单元索引
留言(0)

你可能会喜欢的Recommend

活动分享Ev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