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號 生活情报
未保价快递物品遗失赔偿之争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法制室 / 熊辉莲
一、 案情介绍
宋先生委托快递公司邮寄一部数千元的iphone4手机,运费为12元,不料手机在运输中途丢失。宋先生认为,快递公司对托运物品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手机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快递公司却不认可宋先生主张的手机价值,同时也以其未办理保价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数额。宋先生遂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快递公司支付赔偿款及运费共计4430元。
二、 法院调解:
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快递公司称,原告不能证明其邮寄货物的价值,因为根据邮政法规定,贵重物品必须保价,但原告没有办理保价。另外,快递公司发送快递之前也与委托人签订协定,内容约定:未保价货物若丢失,则按照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原告既已在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接受协议条款的约束,应按照协议处理。
宋先生提出,被告公司的业务员从未提示需要保价,至於在协议上签字的问题,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被告所述的协定印在速递物流详情单的背面,自己从不看背面的内容,且被告公司的业务员也没有提醒自己应注意协定内容。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由快递公司向原告支付2500元赔偿款,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 法制室分析
本案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点:一是未保价快递物品遗失如何赔偿;二是快递公司未提醒注意,快递详情单後的服务协定是否有效。
1. 未保价快递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 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上述规定对於民营快递公司是否同样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於邮递物件丢失赔偿规定所调整的对象限於邮政企业,外延只及於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合资或控股企业,并不适用於民营快递企业,故民营快递公司丢失邮件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虽然快递服务合同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於运输合同,应当比照运输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在快递过程中,如因快递公司之过错而致邮件丢失或物品损毁等,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快递公司未提醒注意,快递详情单後的服务协定是否有效?
原告提出,由於被告指称的服务协定,系印在物流清单背面,导致签字时未加留意,并且被告公司的快递员也从未提醒过自己需要保价。被告公司也承认,业务员通常不会提醒客户办理保价,认为原告应当了解贵重物品需要保价。此种情况下,该服务协定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服务协定中约定,造成快件丢失,只按照快递资费3倍赔偿,属於免除自己责任),亦没有对该条款做出说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且被告也因自身管理问题造成快递货物丢失,属於「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因此,法院对该服务协定的效力不予认可,判定快递公司应当对丢失货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 法制室提醒
本案中,宋先生的诉请之所以没有完全得到支援,乃因为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让法庭充分采信所致。有鉴於目前国内的快递行业尚缺乏相关立法和有效的行业规范,法制室建议,同仁选择快递公司时,应尽量挑选规模大、管理规范、信誉度较好的公司,填写运单时,也应完整注明:品名、价值、是否保价等资讯,并妥善保管运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影,以保存证据。
********************************************
宋先生委托快递公司邮寄一部数千元的iphone4手机,运费为12元,不料手机在运输中途丢失。宋先生认为,快递公司对托运物品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手机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快递公司却不认可宋先生主张的手机价值,同时也以其未办理保价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数额。宋先生遂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快递公司支付赔偿款及运费共计4430元。
二、 法院调解:
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快递公司称,原告不能证明其邮寄货物的价值,因为根据邮政法规定,贵重物品必须保价,但原告没有办理保价。另外,快递公司发送快递之前也与委托人签订协定,内容约定:未保价货物若丢失,则按照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原告既已在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接受协议条款的约束,应按照协议处理。
宋先生提出,被告公司的业务员从未提示需要保价,至於在协议上签字的问题,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被告所述的协定印在速递物流详情单的背面,自己从不看背面的内容,且被告公司的业务员也没有提醒自己应注意协定内容。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由快递公司向原告支付2500元赔偿款,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 法制室分析
本案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点:一是未保价快递物品遗失如何赔偿;二是快递公司未提醒注意,快递详情单後的服务协定是否有效。
1. 未保价快递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 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上述规定对於民营快递公司是否同样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於邮递物件丢失赔偿规定所调整的对象限於邮政企业,外延只及於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合资或控股企业,并不适用於民营快递企业,故民营快递公司丢失邮件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虽然快递服务合同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於运输合同,应当比照运输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在快递过程中,如因快递公司之过错而致邮件丢失或物品损毁等,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快递公司未提醒注意,快递详情单後的服务协定是否有效?
原告提出,由於被告指称的服务协定,系印在物流清单背面,导致签字时未加留意,并且被告公司的快递员也从未提醒过自己需要保价。被告公司也承认,业务员通常不会提醒客户办理保价,认为原告应当了解贵重物品需要保价。此种情况下,该服务协定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服务协定中约定,造成快件丢失,只按照快递资费3倍赔偿,属於免除自己责任),亦没有对该条款做出说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且被告也因自身管理问题造成快递货物丢失,属於「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因此,法院对该服务协定的效力不予认可,判定快递公司应当对丢失货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 法制室提醒
本案中,宋先生的诉请之所以没有完全得到支援,乃因为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让法庭充分采信所致。有鉴於目前国内的快递行业尚缺乏相关立法和有效的行业规范,法制室建议,同仁选择快递公司时,应尽量挑选规模大、管理规范、信誉度较好的公司,填写运单时,也应完整注明:品名、价值、是否保价等资讯,并妥善保管运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影,以保存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