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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5月號 生活情报

谈就业促进津贴

/ 远东纺织.陈文山
  对於保障失业、促进就业措施方面,目前劳委会已提供失业给付与就业促进津贴,其中失业给付是一种社会保险,而就业促进津贴则是政府提供的一种福利。就业津贴实施要点中各项津贴之订定目的,系为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之基本生活,并协助及激励其迅速再就业,故「失业身分」为申请者必要条件之一。   就业促进津贴中针对失业劳工,主要提供寻职津贴之补助(包括求职交通津贴、临时工作津贴、训练生活津贴及创业贷款利息补贴等四种),以下将依适用对象、津贴种类及给付标准介绍各种津贴之内容。   (一)交通津贴:    1.参加公共职训机构训练,领取「训练生活津贴」之结训者     。    2.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并经由公立就业服务机构     推介工作前往应徵之求职人,且年满15岁至65岁,於申请     之日前三年内曾工作累计达三个月或参加劳工、农民保险     三个月以上,惟符合就业服务法第24条特定就业促进对象     申请,不受工作或劳工、农民保险年资限制。   (二)临时工作津贴:     因关厂歇业及其他依法被资遣之失业者、设籍於921大地震     灾区之失业者、参加职业工会之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或参加     农保之失业者,具有工作能力与工作意愿,并有下列情形     ,得申请本项津贴:     1.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七日後,无法获得推介就      业或安排参加职业训练;但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推介就业      或参加职业训练者,不得申请。     2.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曾工作累计达三个月或参加劳工、农      民保险三个月以上。惟设籍於921大地震灾区之失业者不      在此限制。     3.年满15岁至65岁,或未满15岁但已国中毕业者。      「正当理由」者,系指与原任职业比较,工作性质不相      同或不相似,或其教育、训练背景不相称,或推介工作      地点位於所希望工作地点、户籍所在地或原工作所在地      以外之县市或以当地交通情形判定之,或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1)如为有一定雇主者,其待遇在离职当月薪资三分         之二以下。      (2)如为无一定雇主者,其待遇在原劳工保险或农民         保险投保薪资百分之八十以下。   (三)训练生活津贴:     1.有一定雇主而非自愿性失业者、参加职业工会之劳工保      险被保险人之失业者,年满15岁至65岁,其申请之日前      三年内曾工作累计达三个月或参加劳保三个月以上。     2.负担家计妇女,指年满15岁至65岁之间者,以户为单位      ,其工作所得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经济来源且有      扶养亲属者。     3.中高龄者,指年满45岁至65岁之间者。     4.身心障碍者,指领有残障手册(或身心障碍手册)者。     5.原住民,指户籍已登记为原住民者。     6.生活扶助户中有工作能力者,指社会救助法中所规定之      生活扶助户内,年满15岁以上至年满65岁之间,有工作      能力而自愿就业者。     7.急难救助户指以家庭为单位,其全家人口以直系血亲,      或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亲及互负扶养义务之亲      属,且经乡、镇、(市)区公所发给证明者。   (四)创业贷款利息补贴:     1.具有工作能力与工作意愿,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曾工作      累计达三个月或参加劳工或农民保险达三个月以上者,      无须检附「退保证明」。     2.年满20岁至65岁。   (一)求职交通津贴:      每人次以核发新台币500元为原则,其情形特殊者,得      核实发给,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1,250元,每人每年度      以四次为限。   (二)临时工作津贴:      工资发给标准为每日新台币542元,国定假日及例假日参      照劳动基准法规定支给津贴,最长以六个月为限。如给      付期间已就业或拒绝所提供之临时工作者,停止其给付      。申请本项津贴者,每周得有二日之有给求职假。   (三)训练生活津贴:      参加公共职业训练机构或政府委托办理之全日制养成或      转业训练,於训练期间每人每月发给训练生活津贴新台      币12,000元,如另有抚养亲属,每户每月加给新台币3,      000元,最高以十二个月为限。   (四)创业贷款利息补贴:      向银行申请创业贷款经银行核贷者,就其贷款本金新台      币壹佰万元额度内,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按月负担年息      6%贷款利息,(如贷款利率低於6%时,以实际贷款利      息计算,且还款以本息平均摊还方式为限),其余利息      由申请人自行负担,最长为5年,倘於受补助期间终止      创业事实,即丧失受补助资格。   (一)除求职交通津贴外,其他各项津贴仅能择一申领,不      得重复,且每年度以申领一次为限,但训练生活津贴      则以在二年度内申领一次为限。   (二)申请人如有不实之申领,除追回已给付津贴及丧失给      付资格外,并需负一切法律责任,且二年内不得再申      领任何津贴。   (三)同一事件於同一期间已领取劳工保险失业给付、就业      辅助金或其他类似性质等之补助或津贴,不得再以本      要点申请各项津贴。   (四)本要点实施期间自87年7月15日起至就业促进津贴实施      办法发布生效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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