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1月號 生活情报
新交规非不可抗力 驾校违约被判赔偿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王海霞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某驾校在京东商城发布C1驾照培训课程的团购资讯,报价3578元。学车流程描述为:「……3、上车:体检验证後,30天左右安排教练员和学员联系。4、通过2到3次的上车学习,由驾校质监来测评是否能正常开始考试。5、通过测评的学员进入考试流程,考试时间由车管所统一安排,一经认定,不得更改。」
一直准备考驾照的小肖立马下单订购,几天後,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根据网站团购资讯中的未尽事宜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约定。
然而,接下来几个月,驾校一直没有安排小肖上车学习。沟通後,驾校给出的答覆是由於公安部新规实施,驾照考试难度增加,因此,小肖必须加价以5500元完成培训,或是选择退款解除合同。
小肖当然不同意,於是针对驾校不履行服务合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费,并判令驾校按照目前C1驾照驾驶员培训7500元的市场价,赔偿差价损失3922元及误工费、交通费损失500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结果,驾校与小肖解除合同,返还培训费用,并以7400元为基准价,赔偿原告差价损失及误工费、交通费等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
庭审中,被告驾校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同时认为,由於2012年9月公安部颁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公安部123号令,并从2013年1月开始实施,使得学员考试难度增加、考试周期延长、培训成本增加,从而导致被告原定的培训计画无法实现。另外,驾校也认为,原告主张之目前市场培训价格7500元过高,实际上不超过6500元。
浦东法院乃致函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获回复:「经统计,本市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备我处的培训价格平均约为7400元。」因此法官认为,驾校未按约定及时安排原告进行驾驶培训,经原告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已经具备,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准许。此外,由於合同未履行期间培训费用上涨,法院因此对原告索赔团购价与当下驾驶培训市场价之间的差价,以及合理的误工费、交通费损失予以支持。
三、法制室针对「不可抗力」的解析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者,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庭审中,被告认为,之所以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原因在於公安部123号令公布实施後,出现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况,新的培训规则对於上车培训人员的数量进行限制。被告主张,这是订立合同後出现的不可抗力,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增加费用,对被告来说不公平。
然而,此项主张并不能成立,因公安部123号令从2012年9月公布、2013年1月实施,本案原告团购时间为2012年10月份,被告本应预料新规实施後带来的影响,并及时防范和应对,却仍通过网站团购,招来大批学员,在无力消化合同的情况下,既未停止团购,也未安排学员到其他驾校培训,而是拖延履行合同,并单方面提高培训费用。
同时,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在处理此类投诉时,也明确指出,各驾校不能因公安部123号令实施对已经形成合同关系的学员提高价格。可见,被告所称出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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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某驾校在京东商城发布C1驾照培训课程的团购资讯,报价3578元。学车流程描述为:「……3、上车:体检验证後,30天左右安排教练员和学员联系。4、通过2到3次的上车学习,由驾校质监来测评是否能正常开始考试。5、通过测评的学员进入考试流程,考试时间由车管所统一安排,一经认定,不得更改。」
一直准备考驾照的小肖立马下单订购,几天後,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根据网站团购资讯中的未尽事宜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约定。
然而,接下来几个月,驾校一直没有安排小肖上车学习。沟通後,驾校给出的答覆是由於公安部新规实施,驾照考试难度增加,因此,小肖必须加价以5500元完成培训,或是选择退款解除合同。
小肖当然不同意,於是针对驾校不履行服务合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费,并判令驾校按照目前C1驾照驾驶员培训7500元的市场价,赔偿差价损失3922元及误工费、交通费损失500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结果,驾校与小肖解除合同,返还培训费用,并以7400元为基准价,赔偿原告差价损失及误工费、交通费等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
庭审中,被告驾校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同时认为,由於2012年9月公安部颁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公安部123号令,并从2013年1月开始实施,使得学员考试难度增加、考试周期延长、培训成本增加,从而导致被告原定的培训计画无法实现。另外,驾校也认为,原告主张之目前市场培训价格7500元过高,实际上不超过6500元。
浦东法院乃致函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获回复:「经统计,本市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备我处的培训价格平均约为7400元。」因此法官认为,驾校未按约定及时安排原告进行驾驶培训,经原告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已经具备,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准许。此外,由於合同未履行期间培训费用上涨,法院因此对原告索赔团购价与当下驾驶培训市场价之间的差价,以及合理的误工费、交通费损失予以支持。
三、法制室针对「不可抗力」的解析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者,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庭审中,被告认为,之所以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原因在於公安部123号令公布实施後,出现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况,新的培训规则对於上车培训人员的数量进行限制。被告主张,这是订立合同後出现的不可抗力,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增加费用,对被告来说不公平。
然而,此项主张并不能成立,因公安部123号令从2012年9月公布、2013年1月实施,本案原告团购时间为2012年10月份,被告本应预料新规实施後带来的影响,并及时防范和应对,却仍通过网站团购,招来大批学员,在无力消化合同的情况下,既未停止团购,也未安排学员到其他驾校培训,而是拖延履行合同,并单方面提高培训费用。
同时,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在处理此类投诉时,也明确指出,各驾校不能因公安部123号令实施对已经形成合同关系的学员提高价格。可见,被告所称出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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