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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號 生活情報

新交規非不可抗力 駕校違約被判賠償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王海霞
一、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某駕校在京東商城發佈C1駕照培訓課程的團購資訊,報價3578元。學車流程描述為:「……3、上車:體檢驗證後,30天左右安排教練員和學員聯繫。4、通過2到3次的上車學習,由駕校質監來測評是否能正常開始考試。5、通過測評的學員進入考試流程,考試時間由車管所統一安排,一經認定,不得更改。」

  一直準備考駕照的小肖立馬下單訂購,幾天後,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根據網站團購資訊中的未盡事宜做了進一步的明確約定。

  然而,接下來幾個月,駕校一直沒有安排小肖上車學習。溝通後,駕校給出的答覆是由於公安部新規實施,駕照考試難度增加,因此,小肖必須加價以5500元完成培訓,或是選擇退款解除合同。

  小肖當然不同意,於是針對駕校不履行服務合同,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退費,並判令駕校按照目前C1駕照駕駛員培訓7500元的市場價,賠償差價損失3922元及誤工費、交通費損失5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結果,駕校與小肖解除合同,返還培訓費用,並以7400元為基準價,賠償原告差價損失及誤工費、交通費等因違約造成的直接損失。

  庭審中,被告駕校對原告所述事實無異議,同時認為,由於2012年9月公安部頒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即公安部123號令,並從2013年1月開始實施,使得學員考試難度增加、考試週期延長、培訓成本增加,從而導致被告原定的培訓計畫無法實現。另外,駕校也認為,原告主張之目前市場培訓價格7500元過高,實際上不超過6500元。

  浦東法院乃致函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獲回復:「經統計,本市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報備我處的培訓價格平均約為7400元。」因此法官認為,駕校未按約定及時安排原告進行駕駛培訓,經原告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已經具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准許。此外,由於合同未履行期間培訓費用上漲,法院因此對原告索賠團購價與當下駕駛培訓市場價之間的差價,以及合理的誤工費、交通費損失予以支持。


三、法制室針對不可抗力的解析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合同者,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係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本案庭審中,被告認為,之所以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原因在於公安部123號令公佈實施後,出現了當事人無法預見的情況,新的培訓規則對於上車培訓人員的數量進行限制。被告主張,這是訂立合同後出現的不可抗力,如果繼續履行合同會增加費用,對被告來說不公平。

  然而,此項主張並不能成立,因公安部123號令從2012年9月公佈、2013年1月實施,本案原告團購時間為2012年10月份,被告本應預料新規實施後帶來的影響,並及時防範和應對,卻仍通過網站團購,招來大批學員,在無力消化合同的情況下,既未停止團購,也未安排學員到其他駕校培訓,而是拖延履行合同,並單方面提高培訓費用。

  同時,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在處理此類投訴時,也明確指出,各駕校不能因公安部123號令實施對已經形成合同關係的學員提高價格。可見,被告所稱出現「不可抗力」
的理由不能成立。(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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