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號 生活情报
支票不见了,怎麽办? 简介票据遗失处理程序
远东新世纪法制室 / 范佩琦
小美是公司的业务,某日收到客户寄来支付货款的银行支票,她先将支票收进抽屉里,打算隔日再交给公司的会计。岂料,隔日上班时,却发现抽屉里的支票不翼而飞,吓得不知如何是好。
究竟支票遗失後需要办理哪些程序?若小美办理支票挂失後,隔几天又找到遗失的支票,但因为怕被主管责骂,而未向公司禀报,小美是否会因此担负其他法律责任?
一、票据遗失之处理程序
(一)向警察机关报案:向遗失地警察局报案,填具「遗失票据申报书」,取得报案证明。
(二)向票据付款行库办理止付通知:填具「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并持报案证明,向票据付款行库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三)向管辖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办理挂失止付後五日内(注1),持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向付款地之法院(注2)具状声请公示催告(声请费用为新台币壹仟元),并将法院收状证明送交票据付款行库备查。
(四)将公示催告裁定登报:取得法院准予公示催告之裁定後,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将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於新闻纸一日,并留存整版新闻纸一份(是否寄予法院及付款行库各一份备查,视法院或付款行库之要求而定)。
(五)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於公示催告之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後(以登报日起算,通常为三个月,但应视公示催告实际裁定之内容而定),持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及登报之新闻纸,向原法院具状声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之「除权判决」(声请费用为新台币壹仟元)。
(六)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将定期日开庭,声请人应於指定期日到庭,以言词说明票据之资料、是否找到遗失之票据、申报权利期间是否有他人主张权利等情形。
(七)领款:取得法院之除权判决後,持判决正本向票据付款行库领取挂失止付之票据金额。
二、谎报票据遗失所触犯之刑责
依刑法第171条第1项规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该管公务员诬告犯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由於行为人向警察机关申报票据遗失後,持有该票据之人或将该票据向付款行库提示要求付款之人,将触犯刑法第337条「侵占遗失物罪」,因此行为人若捏造票据遗失之事实,使警察机关开启刑事侦查程序,将造成持票人或票据提示人无端受「侵占遗失物罪」诉追之可能,则行为人诬告他人犯罪之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71条第1项之「未指定犯人诬告罪」(注3)。
三、结论
本案小美於未寻获遗失之支票前,应先向警察机关报案,并尽速持报案证明向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通知程序,再持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副本向支票付款地之管辖法院声请公示催告,获得法院准予公示催告之裁定後,应於指定期限内完成裁定登报作业,待公示催告之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即向原法院声请除权判决,取得除权判决後,可向付款银行领取遗失票据之票款金额。
若小美向警察局报案後又寻获支票,但未通知公司,亦未向警察局办理销案,则小美明知支票并非遗失却消极不作为,使票据遗失之刑事侦查程序持续进行,并使该支票之持票人或提示之人受「侵占遗失物罪」诉追之可能,则小美恐将担负刑法第171条第1项「未指定犯人诬告罪」之刑责。
注
1. 票据挂失止付处理规范第4条规定参照。
2. 民事诉讼法第557条规定:「公示催告,由证券所载履行地之法院管辖;如未载履行地者,由证券发行人为被告时,依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有管辖权之法院管辖;如无此法院者,由发行人於发行之日为被告时,依各该规定有管辖权之法院管辖。」
3.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审简字第1534号简易判决、103年度审简字第179号简易判决、102年度简字第3597号简易判决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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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支票遗失後需要办理哪些程序?若小美办理支票挂失後,隔几天又找到遗失的支票,但因为怕被主管责骂,而未向公司禀报,小美是否会因此担负其他法律责任?
一、票据遗失之处理程序
(一)向警察机关报案:向遗失地警察局报案,填具「遗失票据申报书」,取得报案证明。
(二)向票据付款行库办理止付通知:填具「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并持报案证明,向票据付款行库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三)向管辖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办理挂失止付後五日内(注1),持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向付款地之法院(注2)具状声请公示催告(声请费用为新台币壹仟元),并将法院收状证明送交票据付款行库备查。
(四)将公示催告裁定登报:取得法院准予公示催告之裁定後,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将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於新闻纸一日,并留存整版新闻纸一份(是否寄予法院及付款行库各一份备查,视法院或付款行库之要求而定)。
(五)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於公示催告之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後(以登报日起算,通常为三个月,但应视公示催告实际裁定之内容而定),持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及登报之新闻纸,向原法院具状声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之「除权判决」(声请费用为新台币壹仟元)。
(六)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将定期日开庭,声请人应於指定期日到庭,以言词说明票据之资料、是否找到遗失之票据、申报权利期间是否有他人主张权利等情形。
(七)领款:取得法院之除权判决後,持判决正本向票据付款行库领取挂失止付之票据金额。
二、谎报票据遗失所触犯之刑责
依刑法第171条第1项规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该管公务员诬告犯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由於行为人向警察机关申报票据遗失後,持有该票据之人或将该票据向付款行库提示要求付款之人,将触犯刑法第337条「侵占遗失物罪」,因此行为人若捏造票据遗失之事实,使警察机关开启刑事侦查程序,将造成持票人或票据提示人无端受「侵占遗失物罪」诉追之可能,则行为人诬告他人犯罪之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71条第1项之「未指定犯人诬告罪」(注3)。
三、结论
本案小美於未寻获遗失之支票前,应先向警察机关报案,并尽速持报案证明向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通知程序,再持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副本向支票付款地之管辖法院声请公示催告,获得法院准予公示催告之裁定後,应於指定期限内完成裁定登报作业,待公示催告之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即向原法院声请除权判决,取得除权判决後,可向付款银行领取遗失票据之票款金额。
若小美向警察局报案後又寻获支票,但未通知公司,亦未向警察局办理销案,则小美明知支票并非遗失却消极不作为,使票据遗失之刑事侦查程序持续进行,并使该支票之持票人或提示之人受「侵占遗失物罪」诉追之可能,则小美恐将担负刑法第171条第1项「未指定犯人诬告罪」之刑责。
注
1. 票据挂失止付处理规范第4条规定参照。
2. 民事诉讼法第557条规定:「公示催告,由证券所载履行地之法院管辖;如未载履行地者,由证券发行人为被告时,依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有管辖权之法院管辖;如无此法院者,由发行人於发行之日为被告时,依各该规定有管辖权之法院管辖。」
3.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审简字第1534号简易判决、103年度审简字第179号简易判决、102年度简字第3597号简易判决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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