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號 生活情报
遗嘱的种类及效力
远东新世纪 / 郭奕中
八月号远东人月刊「法律网」单元曾刊载中国地区对於法定代书遗嘱形式的相关规范,引起同仁广大回响,本期将进一步介绍台湾地区有关遗嘱种类及效力的规定,加深读者对於两岸法规的了解。
【案例】
张三早年丧妻,辛苦将独子小张抚养长大,并供小张出国念书,岂料小张在国外学成并成家立业後,竟弃张三不顾。张三痛心失望,乃以电脑打字立下遗嘱并签名,指明身後财产全数赠与好友李四,并声明小张无权分配遗产。张三过世後,小张回国争执遗嘱效力。
【说明】
探讨此份遗嘱是否具有效力之前,我们必须先认识法律上对於遗嘱的相关规定。
一、谁可以立遗嘱
根据民法第1186条规定,年满16岁且未受禁治产之人得立遗嘱,而16岁以上、未满20岁的未成年人立遗嘱,不须经过法定代理人允许。
二、遗嘱的种类
依民法第1189条规定,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等五类。
(一)自书遗嘱
由立遗嘱人自书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增减、涂改的处所及字数,另行签名(参考民法第1190条)。
(二)公证遗嘱
遗嘱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公证人前口述遗嘱意旨,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後,记明年、月、日,再经公证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共同签名。若遗嘱人无法签名,得以按指印代替,并须由公证人记明事由(参考民法第1191条)。
(三)密封遗嘱
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後,将其密封,於封缝处签名,并指定二人以上见证人,向公证人提出,陈述其为自己之遗嘱;如非本人自写,应陈述缮写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证人於封面记明该遗嘱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遗嘱人之陈述,与遗嘱人及见证人共同签名(参考民法第1192条)。 值得注意的是,密封遗嘱若非采上述方式,但具备民法第1190条所定自书遗嘱之方式者,仍有自书遗嘱之效力(参考民法第1193条)。
(四)代笔遗嘱
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後,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再经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共同签名,若遗嘱人无法签名,得以按指印代替。(参考民法第1194条)。
(五)口授遗嘱
遗嘱人面临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以其他方式立下遗嘱时,得依下列方式之一为口授遗嘱:
1.遗嘱人指定二人以上见证人,并口授遗嘱意旨,由见证人中之一人将该遗嘱意旨据实作成笔记,并记明年、月、日,与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
2.遗嘱人指定二人以上见证人,并口述遗嘱意旨、遗嘱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见证人全体口述证实遗嘱之真实性及见证人姓名,过程中全部予以录音,将录音带当场密封,并记明年、月、日,由见证人全体在封缝处共同签名(参考民法第1195条)。
三、哪些人不能当遗嘱见证人
依民法第1198条规定,下列人不得为遗嘱见证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产人。
(三)继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四)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五)为公证人或代行公证职务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雇人。
四、遗嘱的处分及限制
虽然遗嘱人有权自由处分遗产,但若放任其擅意自为,恐有害伦理及法定继承人,故法律特别加以限制,规定「遗嘱人於不违反关於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参考民法第1187条)。
所谓「特留分」,是指应保留给法定继承人的遗产数额比例。但在讨论「特留分」前,尚需了解「应继分」。「应继分」是指遗产继承人对於遗产得继承之比率。根据民法第1138条及1139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优先顺序分别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直系血亲卑亲属又以亲等近者优先。当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只一人时,应按人数平均继承(参考民法第1141条)。由於配偶为当然继承人,因此,不论由何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都可一同参与分配,依民法第1144条规定,配偶及各顺位继承人之「应继分」分别如下:
(一) 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同为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所有继承人之平均。例如甲过世後,遗有配偶乙和两子女丙、丁,则遗产由三人均分,各得1/3,即乙、丙、丁三人「应继分」各为遗产1/3。
(二) 配偶与父母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之1/2。例如甲过世後,遗有配偶乙和父母丙、丁,则遗产由配偶乙得1/2,丙、丁均分其余1/2,即乙「应继分」为遗产1/2,丙、丁「应继分」各为遗产1/4。
(三) 配偶与兄弟姐妹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之1/2。例如甲过世後,遗有配偶乙和弟妹丙、丁,则遗产由配偶乙得1/2,丙、丁均分其余1/2,即乙「应继分」为遗产1/2,丙、丁「应继分」各为遗产1/4。
(四) 配偶与祖父母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之2/3。例如甲过世後,遗有配偶乙和祖父母丙、丁,则遗产由配偶乙得2/3,丙、丁均分其余1/3,即乙「应继分」为遗产2/3,丙、丁「应继分」各为遗产1/6。
(五) 当无前述各顺序的继承人时,遗产由配偶全部继承。
依民法第1223条规定,继承人的「特留分」,以个人的「应继分」比例而定:
(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继分1/2。
(二) 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1/2。
(三) 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1/2。
(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1/3。
(五) 袓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1/3。
依民法第1225条规定,应得「特留份」之人,如因被继承人所为之遗赠,致其应得之数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数,由遗赠财产扣减之。受遗赠人有数人时,应按其所得遗赠价额比例扣减。由此可知,侵害特留分的遗嘱仍然有效,但应得数不足的继承人有权主张「受遗赠人所得遗赠应扣减」。
【解析】
由於遗嘱属於严格的「要式行为」,必须依一定的方式进行,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除非另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具法律效力。案例中,张三以电脑打字立下遗嘱,并不符合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的要件,故该遗嘱无效。
假设案例中,张三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过程完全符合自书遗嘱之规定,该遗嘱有效。但由於小张是张三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张三又无配偶,其遗产本应全部由小张继承,也就是小张的「应继分」为遗产全部、「特留分」为遗产1/2(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1/2),故张三遗嘱载明小张无权分配遗产,已侵害到小张的「特留分」,依前述说明,小张有权主张李四所受遗赠应扣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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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三早年丧妻,辛苦将独子小张抚养长大,并供小张出国念书,岂料小张在国外学成并成家立业後,竟弃张三不顾。张三痛心失望,乃以电脑打字立下遗嘱并签名,指明身後财产全数赠与好友李四,并声明小张无权分配遗产。张三过世後,小张回国争执遗嘱效力。
【说明】
探讨此份遗嘱是否具有效力之前,我们必须先认识法律上对於遗嘱的相关规定。
一、谁可以立遗嘱
根据民法第1186条规定,年满16岁且未受禁治产之人得立遗嘱,而16岁以上、未满20岁的未成年人立遗嘱,不须经过法定代理人允许。
二、遗嘱的种类
依民法第1189条规定,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等五类。
(一)自书遗嘱
由立遗嘱人自书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增减、涂改的处所及字数,另行签名(参考民法第1190条)。
(二)公证遗嘱
遗嘱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公证人前口述遗嘱意旨,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後,记明年、月、日,再经公证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共同签名。若遗嘱人无法签名,得以按指印代替,并须由公证人记明事由(参考民法第1191条)。
(三)密封遗嘱
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後,将其密封,於封缝处签名,并指定二人以上见证人,向公证人提出,陈述其为自己之遗嘱;如非本人自写,应陈述缮写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证人於封面记明该遗嘱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遗嘱人之陈述,与遗嘱人及见证人共同签名(参考民法第1192条)。 值得注意的是,密封遗嘱若非采上述方式,但具备民法第1190条所定自书遗嘱之方式者,仍有自书遗嘱之效力(参考民法第1193条)。
(四)代笔遗嘱
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後,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再经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共同签名,若遗嘱人无法签名,得以按指印代替。(参考民法第1194条)。
(五)口授遗嘱
遗嘱人面临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以其他方式立下遗嘱时,得依下列方式之一为口授遗嘱:
1.遗嘱人指定二人以上见证人,并口授遗嘱意旨,由见证人中之一人将该遗嘱意旨据实作成笔记,并记明年、月、日,与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
2.遗嘱人指定二人以上见证人,并口述遗嘱意旨、遗嘱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见证人全体口述证实遗嘱之真实性及见证人姓名,过程中全部予以录音,将录音带当场密封,并记明年、月、日,由见证人全体在封缝处共同签名(参考民法第1195条)。
三、哪些人不能当遗嘱见证人
依民法第1198条规定,下列人不得为遗嘱见证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产人。
(三)继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四)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五)为公证人或代行公证职务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雇人。
四、遗嘱的处分及限制
虽然遗嘱人有权自由处分遗产,但若放任其擅意自为,恐有害伦理及法定继承人,故法律特别加以限制,规定「遗嘱人於不违反关於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参考民法第1187条)。
所谓「特留分」,是指应保留给法定继承人的遗产数额比例。但在讨论「特留分」前,尚需了解「应继分」。「应继分」是指遗产继承人对於遗产得继承之比率。根据民法第1138条及1139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优先顺序分别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直系血亲卑亲属又以亲等近者优先。当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只一人时,应按人数平均继承(参考民法第1141条)。由於配偶为当然继承人,因此,不论由何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都可一同参与分配,依民法第1144条规定,配偶及各顺位继承人之「应继分」分别如下:
(一) 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同为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所有继承人之平均。例如甲过世後,遗有配偶乙和两子女丙、丁,则遗产由三人均分,各得1/3,即乙、丙、丁三人「应继分」各为遗产1/3。
(二) 配偶与父母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之1/2。例如甲过世後,遗有配偶乙和父母丙、丁,则遗产由配偶乙得1/2,丙、丁均分其余1/2,即乙「应继分」为遗产1/2,丙、丁「应继分」各为遗产1/4。
(三) 配偶与兄弟姐妹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之1/2。例如甲过世後,遗有配偶乙和弟妹丙、丁,则遗产由配偶乙得1/2,丙、丁均分其余1/2,即乙「应继分」为遗产1/2,丙、丁「应继分」各为遗产1/4。
(四) 配偶与祖父母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之2/3。例如甲过世後,遗有配偶乙和祖父母丙、丁,则遗产由配偶乙得2/3,丙、丁均分其余1/3,即乙「应继分」为遗产2/3,丙、丁「应继分」各为遗产1/6。
(五) 当无前述各顺序的继承人时,遗产由配偶全部继承。
依民法第1223条规定,继承人的「特留分」,以个人的「应继分」比例而定:
(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继分1/2。
(二) 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1/2。
(三) 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1/2。
(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1/3。
(五) 袓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1/3。
依民法第1225条规定,应得「特留份」之人,如因被继承人所为之遗赠,致其应得之数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数,由遗赠财产扣减之。受遗赠人有数人时,应按其所得遗赠价额比例扣减。由此可知,侵害特留分的遗嘱仍然有效,但应得数不足的继承人有权主张「受遗赠人所得遗赠应扣减」。
【解析】
由於遗嘱属於严格的「要式行为」,必须依一定的方式进行,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除非另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具法律效力。案例中,张三以电脑打字立下遗嘱,并不符合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的要件,故该遗嘱无效。
假设案例中,张三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过程完全符合自书遗嘱之规定,该遗嘱有效。但由於小张是张三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张三又无配偶,其遗产本应全部由小张继承,也就是小张的「应继分」为遗产全部、「特留分」为遗产1/2(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1/2),故张三遗嘱载明小张无权分配遗产,已侵害到小张的「特留分」,依前述说明,小张有权主张李四所受遗赠应扣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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