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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號 生活情報

工傷認定新解——關於「上下班途中」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董琳

  近年來隨著法律意識的普遍提升,民眾愈來愈懂得保障自我的權益,相信已有不少勞工朋友知道,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於工傷,可要求雇主提供工傷待遇。不過,若是員工未照規定時間或平時行走路線上下班,而遭遇意外事故,是否能認定為工傷事件呢?本期「法律網」將針對工傷認定中,所謂的「上下班途中」,提供詳細解析。


案例說明
  郭某在某家公司擔任保安,平時正常下班時間為晚上八點,2015年1月某日晚上,郭某六點便騎自行車下班,卻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診斷為左脛骨骨折。傷癒後,郭某向公司要求給予工傷待遇,但遭到拒絕,因此於2015年7月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出示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之「本人無責」的事故認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認定郭某所受之傷為工傷。公司卻不服工傷認定,認為郭某發生交通事故雖然事實清楚,路線正確,但由於郭某正常的下班時間是晚上八點,當日卻在沒有向單位人事請假的情況下私自提前下班,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屬於非正常下班,不應認定為工傷,故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中,員工在沒有向企業管理人員請假的情況下提前下班,確實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屬於非正常下班,但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與是否構成工傷,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應影響工傷認定。員工未履行請假手續提前下班,屬於企業內部的管理問題,企業可以依據相關規章制度作出處理,而工傷認定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其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並不影響工傷認定結論。因此,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發生事故時,應當屬於「下班途中」,其所受之傷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法制室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範屬於「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四種情形: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的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是認定屬於上下班途中相互聯繫、必不可少的時空概念。原則上,「上下班途中」是指員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於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線,但該路線並非固定的、一成不變的。由於現實生活的複雜性,法律並沒有對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做出明確約定。因此,判斷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時,除了要考慮目的、距離因素之外,還應結合當時的路況、交通工具、氣候等因素綜合考量,以此為依據,做出客觀、合理、全面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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