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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號 生活情报

工伤认定新解——关於「上下班途中」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董琳

  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普遍提升,民众愈来愈懂得保障自我的权益,相信已有不少劳工朋友知道,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於工伤,可要求雇主提供工伤待遇。不过,若是员工未照规定时间或平时行走路线上下班,而遭遇意外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事件呢?本期「法律网」将针对工伤认定中,所谓的「上下班途中」,提供详细解析。


案例说明
  郭某在某家公司担任保安,平时正常下班时间为晚上八点,2015年1月某日晚上,郭某六点便骑自行车下班,却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伤癒後,郭某向公司要求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因此於2015年7月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出示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之「本人无责」的事故认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郭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却不服工伤认定,认为郭某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事实清楚,路线正确,但由於郭某正常的下班时间是晚上八点,当日却在没有向单位人事请假的情况下私自提前下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属於非正常下班,不应认定为工伤,故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员工在没有向企业管理人员请假的情况下提前下班,确实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属於非正常下班,但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是否构成工伤,属於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影响工伤认定。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下班,属於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作出处理,而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发生事故时,应当属於「下班途中」,其所受之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法制室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范属於「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四种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於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於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的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认定属於上下班途中相互联系、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原则上,「上下班途中」是指员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於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但该路线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由於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并没有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判断是否属於上下班途中时,除了要考虑目的、距离因素之外,还应结合当时的路况、交通工具、气候等因素综合考量,以此为依据,做出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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