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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號 生活情報

廣告中使用「最」字 當心觸法!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李佩毅

  2015年年底,杭州兩名男子舉報當地知名炒貨店方林富,稱其廣告中使用「最」字,違反新廣告法。市場監管所因而判決方林富罰款20萬元,方林富不服相關罰款,向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5月23日,西湖區人民法院將罰款由20萬元調降至10萬元。本案是第一次由法院通過判決,將工商部門針對違反廣告法的罰金數額由法定最低的20萬元降至10萬元,對後續的類似案件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本期「法律網」特別深入解析此案例,提醒企業製作廣告文宣時,用字應更加留意。


案件說明
  方林富炒貨店是一家個體工商戶,由方林富和妻子共同經營,主要販售炒栗子、山核桃、瓜子等炒貨。2015年11月初,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獲民眾舉報,該炒貨店違反廣告法,因而進行調查。工作人員到達該店鋪後,發現店鋪內掛有「方林富炒貨店 杭州最優秀的炒貨特色店鋪」、「中國最好最優品質荔枝乾」,以及「本店的栗子,不僅是中國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等廣告文宣及看板,甚至對外銷售栗子所使用的包裝袋上,也印有「杭州最好吃的栗子」和「杭州最特色炒貨店鋪」等字樣。

  2016年1月6日,負責人方林富收到市場監管部門的告知書,指出其廣告中使用「最」字,違反新版廣告法,將面臨20萬元的罰款。方林富於是用筆將招牌上幾個「最」字塗銷,但包裝袋由於數量大,一時難以處理。1月22日,方林富收到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於2月1日針對「方林富炒貨店涉嫌違法廣告」一案舉行聽證。

  經過4個月的調查、聽證後,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知方林富,須在4月6日前繳清罰款。對此結果,方林富表示不服,並將兩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告上法庭。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過調查認為,方林富炒貨店在經營場所內外及包裝袋上發佈廣告,並使用「最好」、「最優」、「最香」、「最特色」、「最高端」等絕對化宣傳用語,違反廣告法規定,遂作出責令停止發佈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並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炒貨店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罰款數額過高,提起行政覆議申請。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維持處罰的行政覆議決定,該炒貨店仍不服,訴至西湖區人民法院。西湖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告關於「杭州最優秀的炒貨特色店鋪」等介紹店鋪形象的宣傳用語不受廣告法調整的主張,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涉案現場及包裝袋照片、詢問筆錄等證據,皆可證明原告發佈的廣告內容違反《廣告法》之規定,原告的違法事實成立。

  至於罰款數額,法院認為,本案20萬元罰款是否合宜,應結合《廣告法》禁止使用絕對化用語所需要保護的法益,以及案件的具體違法情形予以綜合認定。《廣告法》是一部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法律。該法明確禁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因為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不僅誤導消費者,不當刺激消費心理,造成廣告亂象,而且貶低同行,屬於不正當的商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原告的廣告違法行為既要予以懲戒,同時也應過罰相當,以起到教育作用為度。

案件結果
  根據此案具體情況,法院認為,原告為個體工商戶,在自己店鋪和包裝袋上發佈相關違法廣告,影響力和影響範圍較小,客觀上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和對同行業商品的貶低危害皆較輕微。其次,廣告針對大眾比較熟悉的日常炒貨,其口感、功效為大眾所熟悉,廣告宣傳雖會刺激消費心理,但不至於對消費者產生太大的誤導,商品是否真如商家所宣稱「最好」,消費者自有判斷。綜合以上因素,法院認為,原告的違法行為情節較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處以20萬元罰款明顯不當。最終,西湖法院判決,將罰款降至10萬元;撤銷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覆議決定。

案件評析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特別注意廣告用語的選取和使用規範,目前中國新廣告法實施的力度非常強,企業稍不留神,即可能觸法或成為被攻擊的目標。若廣告已違反絕對化用語的規定,建議在從輕、減輕、甚至不予處罰的情形上,盡可能搜集證據,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爭取將處罰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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