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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號 生活情报

广告中使用「最」字 当心触法!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李佩毅

  2015年年底,杭州两名男子举报当地知名炒货店方林富,称其广告中使用「最」字,违反新广告法。市场监管所因而判决方林富罚款20万元,方林富不服相关罚款,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5月23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将罚款由20万元调降至10万元。本案是第一次由法院通过判决,将工商部门针对违反广告法的罚金数额由法定最低的20万元降至10万元,对後续的类似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本期「法律网」特别深入解析此案例,提醒企业制作广告文宣时,用字应更加留意。


案件说明
  方林富炒货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由方林富和妻子共同经营,主要贩售炒栗子、山核桃、瓜子等炒货。2015年11月初,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获民众举报,该炒货店违反广告法,因而进行调查。工作人员到达该店铺後,发现店铺内挂有「方林富炒货店 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中国最好最优品质荔枝乾」,以及「本店的栗子,不仅是中国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等广告文宣及看板,甚至对外销售栗子所使用的包装袋上,也印有「杭州最好吃的栗子」和「杭州最特色炒货店铺」等字样。

  2016年1月6日,负责人方林富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告知书,指出其广告中使用「最」字,违反新版广告法,将面临20万元的罚款。方林富於是用笔将招牌上几个「最」字涂销,但包装袋由於数量大,一时难以处理。1月22日,方林富收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於2月1日针对「方林富炒货店涉嫌违法广告」一案举行听证。

  经过4个月的调查、听证後,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方林富,须在4月6日前缴清罚款。对此结果,方林富表示不服,并将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认为,方林富炒货店在经营场所内外及包装袋上发布广告,并使用「最好」、「最优」、「最香」、「最特色」、「最高端」等绝对化宣传用语,违反广告法规定,遂作出责令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炒货店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罚款数额过高,提起行政覆议申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维持处罚的行政覆议决定,该炒货店仍不服,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西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後认为:原告关於「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等介绍店铺形象的宣传用语不受广告法调整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涉案现场及包装袋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皆可证明原告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之规定,原告的违法事实成立。

  至於罚款数额,法院认为,本案20万元罚款是否合宜,应结合《广告法》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所需要保护的法益,以及案件的具体违法情形予以综合认定。《广告法》是一部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该法明确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因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仅误导消费者,不当刺激消费心理,造成广告乱象,而且贬低同行,属於不正当的商业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原告的广告违法行为既要予以惩戒,同时也应过罚相当,以起到教育作用为度。

案件结果
  根据此案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原告为个体工商户,在自己店铺和包装袋上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和对同行业商品的贬低危害皆较轻微。其次,广告针对大众比较熟悉的日常炒货,其口感、功效为大众所熟悉,广告宣传虽会刺激消费心理,但不至於对消费者产生太大的误导,商品是否真如商家所宣称「最好」,消费者自有判断。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原告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处以20万元罚款明显不当。最终,西湖法院判决,将罚款降至10万元;撤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覆议决定。

案件评析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特别注意广告用语的选取和使用规范,目前中国新广告法实施的力度非常强,企业稍不留神,即可能触法或成为被攻击的目标。若广告已违反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建议在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的情形上,尽可能搜集证据,主动消除危害後果,争取将处罚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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