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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號 生活情報

黑心貨、標示不清…… 「十倍賠償」何時適用?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董琳

  近年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民眾對於食品來源、安全衛生等細節愈來愈重視,中國政府為了嚴加打擊不肖黑心廠商,更祭出「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支付商品價款十倍賠償金」的制度作為懲罰性措施,但仍需由法院進行嚴格的審查。究竟何種情況下,消費者可提起「十倍賠償」要求?本期「法律網」將以實際案例說明其司法適用條件。


一、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26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某特級初榨橄欖油,數量5瓶,金額368元。商品外包裝顯示每100克能量為1100千焦。但根據國家標準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及原衛生部發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問答》,上述橄欖油每100克能量應為3330千焦。

  原告以涉案商品外包裝標明的能量值遠遠低於實際數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簡稱《食品安全法》)中,關於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不得上市銷售的相關規定,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購物款368元,並支付賠償金3,680元、差旅費及列印費600元。

  被告辯稱,原告從被告處購買的商品已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食品流通許可證,並有品質檢驗報告,商品標籤中的「能量」數值1100千焦是產品生產者在製作標籤時出現的錯誤;被告只是銷售商,且在進行銷售時,已對生產者進行過資質審查,對商品進行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查,不存在「銷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之情形。因此,涉案商品在品質上沒有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和《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原告主張退還貨款368元並十倍賠償3680元於法無據。另外,涉案產品沒有對原告造成任何財產或人身上的損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無權要求被告給予退款及十倍賠償。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法院判決
  本案中,被告的行為並不符合「十倍賠償」的構成要件,原告僅以標籤標識內容錯誤為由,要求銷售者支付十倍價款賠償,依法不應予以支持。不過,被告銷售的商品標籤標識錯誤,已違反《食品安全法》中,關於「食品與其標籤、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之規定,存在過錯,原告作為消費者要求退還貨款應當予以支持。

三、法制室分析
  消費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要求經營者支付商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需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經營者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即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司法實踐中,對此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即由經營者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經營者不能證明已履行檢驗產品是否合格的義務,則可推定為「明知」並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如果經營者能夠舉證其已履行主動對進貨商品進行檢查驗收的義務,則不能認定經營者為「明知」。

  另一項要件則是經營者銷售的產品客觀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經營者對此有責任舉證其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即產品品質合格),否則就應當認定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本案中,被告已履行其對進貨商品檢查驗收的義務,即被告對進貨商品的生產者進行了資質審查,對商品進行了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查。涉案商品的標識雖然部分錯誤,卻不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對消費者的食用造成負面影響,且庭審中,原告亦承認對商品的產品品質無異議,亦即被告出售的商品是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行為並不符合「十倍賠償」的構成要件,原告僅以標籤標識內容錯誤為由,要求銷售者支付十倍價款賠償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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