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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號 生活情报

黑心货、标示不清…… 「十倍赔偿」何时适用?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董琳

  近年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民众对於食品来源、安全卫生等细节愈来愈重视,中国政府为了严加打击不肖黑心厂商,更祭出「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支付商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制度作为惩罚性措施,但仍需由法院进行严格的审查。究竟何种情况下,消费者可提起「十倍赔偿」要求?本期「法律网」将以实际案例说明其司法适用条件。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某特级初榨橄榄油,数量5瓶,金额368元。商品外包装显示每100克能量为1100千焦。但根据国家标准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上述橄榄油每100克能量应为3330千焦。

  原告以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明的能量值远远低於实际数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关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不得上市销售的相关规定,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368元,并支付赔偿金3,680元、差旅费及列印费6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商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有品质检验报告,商品标签中的「能量」数值1100千焦是产品生产者在制作标签时出现的错误;被告只是销售商,且在进行销售时,已对生产者进行过资质审查,对商品进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不存在「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之情形。因此,涉案商品在品质上没有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退还货款368元并十倍赔偿3680元於法无据。另外,涉案产品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给予退款及十倍赔偿。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十倍赔偿」的构成要件,原告仅以标签标识内容错误为由,要求销售者支付十倍价款赔偿,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不过,被告销售的商品标签标识错误,已违反《食品安全法》中,关於「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存在过错,原告作为消费者要求退还货款应当予以支持。

三、法制室分析
  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需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经营者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司法实践中,对此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经营者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已履行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义务,则可推定为「明知」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後果;如果经营者能够举证其已履行主动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的义务,则不能认定经营者为「明知」。

  另一项要件则是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客观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对此有责任举证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产品品质合格),否则就应当认定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被告已履行其对进货商品检查验收的义务,即被告对进货商品的生产者进行了资质审查,对商品进行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涉案商品的标识虽然部分错误,却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的食用造成负面影响,且庭审中,原告亦承认对商品的产品品质无异议,亦即被告出售的商品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十倍赔偿」的构成要件,原告仅以标签标识内容错误为由,要求销售者支付十倍价款赔偿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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