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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號 生活情報

安全駕駛須知──酒後騎腳踏車屬「酒駕」?

遠東新世紀 / 謝伯駿

  年底是跑趴、尾牙的旺季,也是酒駕肇事案件發生的高峰期,人人都知道「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因此不少民眾改為騎乘Ubike,希望能規避酒後駕車的罰責。然而,腳踏車是否在「酒駕」取締的範疇內?本期「法律網」特別為大家釋疑。


案例介紹
  艾禾玖先生為了公司的專案,連續三週沒日沒夜的加班,好不容易等到專案圓滿落幕,立刻與摯友相約下班後去酒吧慶祝。酒後,艾禾玖看著日漸突出的小腹,想起這三週以來一直無暇好好運動,於是決定騎YouBike回家。然而因不勝酒力,艾禾玖沿途騎得搖搖晃晃,路旁員警見狀,立即對他進行臨檢及酒測,並告知相關的法律責任。

法規解析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條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即所謂的「不能安全駕駛罪」,也就是一般報章雜誌所說的「酒駕條款」。惟是否構成本罪,除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不能安全駕駛的事實外,另需探究何謂「動力交通工具」?

  法務部於2011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曾說明:「……(略)。二、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所詢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惟如涉及具體個案,應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依職權判斷。」

  依此函釋之說明,判斷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時,駕駛之交通工具須為電力或引擎動力等推動者始得成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註1)之定義,「電動自行車」主要動力為電力,故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的「動力交通工具」;而「電動輔助自行車」因動力來源是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故仍須實際判斷當下是否以電池驅動提供動力之方式騎乘;而「腳踏自行車」則因動力來源不涉及電力或引擎動力,故不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的「動力交通工具」。

結語
  在現行法律規範下,酒後駕駛汽機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均有可能依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移送法辦,至於腳踏自行車則因不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因此,縱使於酒後駕駛,亦無受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制裁之可能。然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註2)規定,若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時,駕駛腳踏自行車者仍會被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之罰鍰。為避免造成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危害,大家應確實做到「酒後不開(騎)車,開(騎)車不喝酒」。


註釋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三輪以上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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