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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號 生活情报

安全驾驶须知──酒後骑脚踏车属「酒驾」?

远东新世纪 / 谢伯骏

  年底是跑趴、尾牙的旺季,也是酒驾肇事案件发生的高峰期,人人都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因此不少民众改为骑乘Ubike,希望能规避酒後驾车的罚责。然而,脚踏车是否在「酒驾」取缔的范畴内?本期「法律网」特别为大家释疑。


案例介绍
  艾禾玖先生为了公司的专案,连续三周没日没夜的加班,好不容易等到专案圆满落幕,立刻与挚友相约下班後去酒吧庆祝。酒後,艾禾玖看着日渐突出的小腹,想起这三周以来一直无暇好好运动,於是决定骑YouBike回家。然而因不胜酒力,艾禾玖沿途骑得摇摇晃晃,路旁员警见状,立即对他进行临检及酒测,并告知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规解析
  根据刑法第185条之3条第1项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第2项规定:「因而致人於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即所谓的「不能安全驾驶罪」,也就是一般报章杂志所说的「酒驾条款」。惟是否构成本罪,除须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不能安全驾驶的事实外,另需探究何谓「动力交通工具」?

  法务部於2011年5月31日法检字第1000014063号函曾说明:「……(略)。二、刑法第185条之3之『动力交通工具』,系指交通工具之推动是以电力或引擎动力等作用者,至其为蒸汽机、内燃机,抑或系柴油、汽油、天然气、核子、电动,均非所问。又所谓交通工具不限於陆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铁道上之交通工具。所询之『脚踏自行车』、『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条之3之『动力交通工具』,端视其推动是否以电力或引擎动力等作用而断。惟如涉及具体个案,应由承办之检察官或法官依职权判断。」

  依此函释之说明,判断是否构成刑法第185条之3「不能安全驾驶罪」时,驾驶之交通工具须为电力或引擎动力等推动者始得成罪。

  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9条(注1)之定义,「电动自行车」主要动力为电力,故符合刑法第185条之3的「动力交通工具」;而「电动辅助自行车」因动力来源是人力为主、电力为辅,故仍须实际判断当下是否以电池驱动提供动力之方式骑乘;而「脚踏自行车」则因动力来源不涉及电力或引擎动力,故不符合刑法第185条之3的「动力交通工具」。

结语
  在现行法律规范下,酒後驾驶汽机车、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均有可能依刑法第185条之3之规定移送法办,至於脚踏自行车则因不属於动力交通工具,因此,纵使於酒後驾驶,亦无受刑法第185条之3规定制裁之可能。然而,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3条(注2)规定,若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驾驶脚踏自行车者仍会被处新台币300元以上、600元以下之罚锾。为避免造成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危害,大家应确实做到「酒後不开(骑)车,开(骑)车不喝酒」。


注释
1.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9条第1项:「慢车种类及名称如下:一、自行车:(一)脚踏自行车。(二)电动辅助自行车:指经型式审验合格,以人力为主、电力为辅,最大行驶速率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且车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轮车辆。(三)电动自行车:指经型式审验合格,以电力为主,最大行驶速率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且车重(不含电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轮车辆。二、三轮以上慢车:(一)人力行驶车辆:指三轮以上客、货车、手拉(推)货车等。包含以人力为主、电力为辅,最大行驶速率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且行驶於指定路段之三轮慢车。(二)兽力行驶车辆:指牛车、马车等。」
2.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3条第1项:「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锾:……七、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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