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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2月號 生活情報

談最新工時規定

/ 遠紡人資處.陳文山
     為解決兩週八十四小時工時所產生之零碎工時與增加企業經營之彈性,立法院於12月10日三讀通過勞基法工時條文修正案,主要包括:      一、放寬變形工時,包括放寬兩週變形工時,並增加八週變形     工時,希望大幅增加企業排班彈性,藉以提高產業競爭力     。   二、放寬女性夜間工作限制及女性每月加班時數限制,藉以有     效解決女性員工排班問題,保障女性工作權。   本文將依上述兩個修正重點,進行說明。
  針對本次工時修正案,企業可選擇二週、四周及八週的變形工時方案如上。   以四班三輪的製造業而言:若有充足的四班人力,則透過八週變形工時,可減少每週六小時的假日出勤費。另針對季節性或訂單性生產,公司尚可排班成前七週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8小時,第八週員工便可排休,如此能充分增加人力運用的彈性化。   由於現行規定對兩性勞工延長工時的時數並不一致,男性延長工時多於女性(目前為24小時),為落實兩性工作平等之原則,修正後之條文統一男女延長工時之規定,即未來勞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時間合計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即加班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另原女性夜間工作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報請工廠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同意),今只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減少企業的行政作業程序。唯欲使女性於夜間工作,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三)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或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      於夜間工作之女工,雇主不得強制其於夜間工作   下表為本次修正條文與原條文之比較:   隨著近年僱用型態多樣化,雖然工作時間相關規定已有放寬,但仍無法完全符合社會環境之需求,更遑論企業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以美、日、法等國為例:勞雇雙方透過團體協約機制,最長可實施一年彈性工時;新加坡及南韓也有類似規定。立法者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並兼顧企業經營之需要原則下,增加勞資雙方工時安排協商空間與彈性,以提升企業競爭力,營造勞資雙贏的大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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