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2月號 生活情报
谈最新工时规定
/ 远纺人资处.陈文山
为解决两周八十四小时工时所产生之零碎工时与增加企业经营之弹性,立法院於12月10日三读通过劳基法工时条文修正案,主要包括:
一、放宽变形工时,包括放宽两周变形工时,并增加八周变形
工时,希望大幅增加企业排班弹性,藉以提高产业竞争力
。
二、放宽女性夜间工作限制及女性每月加班时数限制,藉以有
效解决女性员工排班问题,保障女性工作权。
本文将依上述两个修正重点,进行说明。
针对本次工时修正案,企业可选择二周、四周及八周的变形工时方案如上。
以四班三轮的制造业而言:若有充足的四班人力,则透过八周变形工时,可减少每周六小时的假日出勤费。另针对季节性或订单性生产,公司尚可排班成前七周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8小时,第八周员工便可排休,如此能充分增加人力运用的弹性化。
由於现行规定对两性劳工延长工时的时数并不一致,男性延长工时多於女性(目前为24小时),为落实两性工作平等之原则,修正後之条文统一男女延长工时之规定,即未来劳工正常工时与延长工时时间合计一日不得超过12小时(即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
另原女性夜间工作需经主管机关核准(即报请工厂所在地县市政府劳工局同意),今只需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即可,减少企业的行政作业程序。唯欲使女性於夜间工作,仍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
(二)无大众运输工具时,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三)於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工或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
於夜间工作之女工,雇主不得强制其於夜间工作
下表为本次修正条文与原条文之比较:
随着近年雇用型态多样化,虽然工作时间相关规定已有放宽,但仍无法完全符合社会环境之需求,更遑论企业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以美、日、法等国为例:劳雇双方透过团体协约机制,最长可实施一年弹性工时;新加坡及南韩也有类似规定。立法者应在不损及劳工权益并兼顾企业经营之需要原则下,增加劳资双方工时安排协商空间与弹性,以提升企业竞争力,营造劳资双赢的大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