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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號 生活情報

鄰地花木入侵 如何保障權益?

遠東新世紀 / 李昀蓁

  臺灣地狹人稠,家戶緊密相連,左鄰右舍之間的關係是影響居住品質的重要環節。以下將透過阿榮與明嘉的故事,告訴您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案例:

  阿榮與明嘉為鄰居,兩家庭院之間,有一道圍牆相隔。明嘉在自家土地上種有一株九重葛與一欉白玫瑰,由於枝葉繁盛,部分枝椏越過圍牆,進入阿榮的庭院。落葉常掉入阿榮家,阿榮認為,明嘉不修剪花木,造成自家環境髒亂、蚊蚋孳生,兩人因此產生嫌隙。某日,阿榮在未告知明嘉的情形下,爬上圍牆,擅自用工具將伸進庭院內的九重葛及白玫瑰的枝葉鋸斷燒掉,明嘉知悉後,憤而對阿榮提出毀損告訴。

說明:

一、阿榮逕自刈除九重葛及白玫瑰枝葉的行為,已構成刑法毀損罪。

  1.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條之損壞係指使物之性質、外形或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較原來之狀態有顯著不良之改變,而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而致令不堪用包含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
  2. 阿榮雖辯稱,九重葛和白玫瑰至今仍然存活,未有毀損,但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植物本身的觀賞價值非僅止於花朵,亦涵蓋枝葉的生長型態,而花木枝葉遭剪斷後,已變更該植物的外觀與生長效用,應成立毀損罪。

二、阿榮應先依民法請求明嘉刈除越界之植物,若明嘉不在相當期間內刈除,再自行刈除後,請求明嘉償還所生費用。

  1.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此為民法第797條所明文規定。
  2. 是以,阿榮對於明嘉的九重葛、白玫瑰枝根逾越地界,造成環境髒亂、蚊蚋孳生等,妨害其土地利用之情形,可以先請求植物所有人明嘉在一定期間內刈除。明嘉如果不在阿榮通知的期間內刈除,阿榮即有合法權源,可以自行刈除踰越地界部分的九重葛、白玫瑰,也可以雇請工人來處理,再向明嘉請求償還因清除所生之費用。
  3. 另應注意的是,阿榮可刈除的範圍僅限越界植物,至於長在明嘉庭院內的植株枝葉,阿榮仍無合法權源處理。而越界植物的枝根,如無妨害土地的利用,例如花木枝椏侵入所在,正好是阿榮家的池塘,樹枝高懸在水面上,應不妨礙阿榮使用自家土地,就不得根據前述民法規定要求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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