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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號 生活情报

邻地花木入侵 如何保障权益?

远东新世纪 / 李昀蓁

  台湾地狭人稠,家户紧密相连,左邻右舍之间的关系是影响居住品质的重要环节。以下将透过阿荣与明嘉的故事,告诉您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

  阿荣与明嘉为邻居,两家庭院之间,有一道围墙相隔。明嘉在自家土地上种有一株九重葛与一欉白玫瑰,由于枝叶繁盛,部分枝桠越过围墙,进入阿荣的庭院。落叶常掉入阿荣家,阿荣认为,明嘉不修剪花木,造成自家环境脏乱、蚊蚋孳生,两人因此产生嫌隙。某日,阿荣在未告知明嘉的情形下,爬上围墙,擅自用工具将伸进庭院内的九重葛及白玫瑰的枝叶锯断烧掉,明嘉知悉后,愤而对阿荣提出毁损告诉。

说明:

一、阿荣迳自刈除九重葛及白玫瑰枝叶的行为,已构成刑法毁损罪。

  1. 刑法第354条规定,毁弃、损坏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本条之损坏系指使物之性质、外形或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较原来之状态有显着不良之改变,而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而致令不堪用包含以其他不损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丧失其效用者而言。
  2. 阿荣虽辩称,九重葛和白玫瑰至今仍然存活,未有毁损,但法院审理结果,认为植物本身的观赏价值非仅止于花朵,亦涵盖枝叶的生长型态,而花木枝叶遭剪断后,已变更该植物的外观与生长效用,应成立毁损罪。

二、阿荣应先依民法请求明嘉刈除越界之植物,若明嘉不在相当期间内刈除,再自行刈除后,请求明嘉偿还所生费用。

  1. 土地所有人遇邻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请求于相当期间内刈除之。植物所有人不于前项期间内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并得请求偿还因此所生之费用。越界植物之枝根,如于土地之利用无妨害者,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此为民法第797条所明文规定。
  2. 是以,阿荣对于明嘉的九重葛、白玫瑰枝根逾越地界,造成环境脏乱、蚊蚋孳生等,妨害其土地利用之情形,可以先请求植物所有人明嘉在一定期间内刈除。明嘉如果不在阿荣通知的期间内刈除,阿荣即有合法权源,可以自行刈除踰越地界部分的九重葛、白玫瑰,也可以雇请工人来处理,再向明嘉请求偿还因清除所生之费用。
  3. 另应注意的是,阿荣可刈除的范围仅限越界植物,至于长在明嘉庭院内的植株枝叶,阿荣仍无合法权源处理。而越界植物的枝根,如无妨害土地的利用,例如花木枝桠侵入所在,正好是阿荣家的池塘,树枝高悬在水面上,应不妨碍阿荣使用自家土地,就不得根据前述民法规定要求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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