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號 生活情報
二親等買賣新思維:節稅、護兒女、留彈性
遠東商銀 / 蔡怡澄

老張辛苦工作一輩子,養活一家三口,好不容易買了一間房,近期太太突然離世,為了讓孩子以後有個安身立命的避風港,遂與兒子簽訂二親等買賣契約,以低價將房子賣給兒子,不僅節省了贈與稅,還適用一生一次自用土地增值稅的規劃,更提前完成資產傳承。然而,當他把取得的買賣價金分年度回贈給兒子後,兒子卻開始對他百般苛刻,令老張不禁懷疑自己的規劃是否出了問題。本期「財經網」將說明二親等買賣的重要事項,協助大家規劃資產傳承,同時保障自身權益。
二親等買賣四大注意事項

1.買賣資金來源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二親等之間的買賣,原則上以贈與論,除非能舉證給付款項之金流,而且給付之款項不能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提供擔保借貸。
由此可知,二親等之間的買賣跟一般交易最大的差別是,當事人辦理過戶前,需要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待資金來源審核完竣後,由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方能至地政單位辦理過戶。然而,很多人規劃二親等買賣時,常忽略資金的佐證,例如:若買受人剛出社會,完全沒有所得稅申報紀錄,自備款來源也不明,國稅局將不會認可此筆交易。因此,辦理二親等特殊交易前,除了應檢視個人的所得稅報稅狀況之外,亦應確認資金來源是否正當,包括:薪資轉帳、保單解約、基金贖回、出售股票、房屋出售等有金融機構金流的交易,以免在後續流程中遭到國稅局卡關。
2.出售後出賣人的資金流向
國稅局深知,許多辦理二親等買賣的民眾是為了節稅,因此出售後的資金流向非常重要。例如,老張以NTD500萬出售房屋給兒子,完成交易後,隨即將NTD 244萬回贈給小張,看似符合規定,但國稅局還是可能認定此為假買賣而補課贈與稅;又或者,假設老張的太太仍在世,老張取得買賣價金後,分別贈與NTD 244萬給自己的兒子和太太,再以太太的名義將NTD 244萬贈與兒子,換算下來,兒子實際支付的金額只有NTD 12萬,因此還是有很高的機率被國稅局以假買賣案件論處,補課贈與稅。
3.善用每年NTD 244萬的贈與免稅額度
操作二親等買賣時,其實也可善用免除債務的方式,為兒女節省負擔。例如老張以NTD1,000萬出售房屋給兒子,可先利用NTD244萬免除債務的方式,讓兒子僅需支付NTD756萬的買賣價金,如果兒子再申辦銀行貸款NTD 500萬,就只需負擔NTD256萬的自備款,不僅能減輕資金負擔,又可降低被國稅局認定為資金回流(回贈)的風險。
4.未來售屋成本及傳承稅負
在實際操作中,民眾常以低於市場行情的方式辦理二親等買賣,比如老張的房屋市值NTD 1,000萬,公告現值為NTD200萬,兒子以NTD300萬承購。假設兒子未來打算以NTD1,200萬出售該房屋,則房地合一稅的獲利將被認定為NTD900萬(出售NTD1,200萬—取得NTD300萬=NTD900萬),必須負擔高額的稅金。
綜上所知,雖然出售房地給子女能提前完成傳承規劃,但仍需考量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所得稅(房地合一稅),以及遺產稅等相關稅務問題。雖然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後半段「…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不過,如果在短時間發生繼承,當事人有可能來不及處理出售的買賣價金,而造成遺產稅增加。因此,辦理傳承時,需多方評估,以免做出錯誤的決定。
二親等買賣後 善用信託及保單規劃
回到本件案例,老張的初心是希望讓孩子無後顧之憂,並在房價高漲的年代減輕其購屋負擔,而且兒女若經濟能力許可,多數會好好照顧並陪伴父母,但有時不是兒女不願意,而是經濟狀況不佳、無力扶養,因此父母善用出售房屋獲得的資金,不僅能保障自身晚年的生活,也可減輕兒女照顧長輩的負擔,不妨運用信託工具,保障自身在晚年無自理能力時,仍有一大筆資金,同時降低被詐騙、投資失利導致血本無歸的風險;或是妥善規劃保單,作為晚年的依仗與後盾,待百年之後,保單理賠也能傳承予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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