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7月號 生活情報
防治手機簡訊詐財與相關法律之檢討
/ 遠傳電信.方修忠
隨著台灣行動電話市場普及率超越百分之百,加上近年來經濟發展遲緩,手機簡訊詐財這種結合通訊與金融技術平台,並且配合社會脈動,不斷變換詐騙招式(樂透中獎、國稅局退稅、電話帳單退費、財金資料洩漏與確認…等)而且騙財無數(從一般民眾到軍人、警察、教師都有)的惡劣犯行,其所引發通訊與金融技術及其相關產業、政府、民眾與法律的問題,實在值得台灣社會正視並加以檢討。
不法份子透過通訊系統發送詐騙(或色情)的手機簡訊,其發送技術並無特殊之處。蓋一般行動電話之企業用戶(可能是公司行號、社會團體或政黨)為便於迅速且大量通知其員工、社員或客戶,乃運用行動電話業者之系統(或委託ISP與固網業者代理)為其發送簡訊;而行動電話業者乃依契約及其指定之手機門號來發送簡訊。值得一提的是,電信事業不論是行動電話、市話或網際網路,各業者彼此之間因為簽有網路互連與漫遊契約的關係,其系統與系統之間為網網相連。所以,行動電話業者的系統是開放的,無法攔阻從發信端(即發送簡訊之人)傳遞過來的訊息。
如今手機詐財案件的問題,並不在於其技術平台,而在於「非法申請發送大量詐財簡訊」之人(或企業用戶),與代理其發送簡訊業務之ISP或固網業者。銀行與行動電話業者當然應該嚴格審查其申辦銀行轉帳戶頭與手機門號之流程;但問題之癥結與解決方法,仍然可以依階段分工合作處理:
1.前端之ISP或固網業者應更謹慎地管理其委託發送簡訊業務
之客戶,譬如:在與客戶的契約中,約定委託其代為發送之
簡訊,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內容。
2.後端之警調機關應該更有效地與被害人及金融單位合作,依
法迅速凍結詐騙集團的帳戶,並依該歹徒指定之銀行或郵局
帳戶,將詐騙之徒與其背後不法組織追查到案。
3.作為手機簡訊通信平台的行動電話業者,除了依法加強與檢
、警、調機關之協調裨益打擊犯罪外;基於維護用戶權益與
社會公益,在管理上,可以與該企業用戶約定,要求其委託
發送之簡訊,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內容;另外
在技術上,則可以在簡訊平台(SMS Platform)之閘口,設
定其與企業用戶約定之關鍵字(key words),如:中獎、
退稅、退費、資料外洩…等,以過濾相當比率之詐財簡訊。
手機詐財之防治,除上述契約管理與技術協助外,還牽涉到多項相關之法律有待釐清與研修,敘述如下:
1.電信法第八條第一項: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
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
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本條文之「使用電信人
」適用於發送手機詐財
簡訊之人怠無疑義。
2.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
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
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本條文乃法律授權
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企業用戶發送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
俗的簡訊。然而,本條文之授權顯然是一種「保留」之授權
。蓋電信事業雖然對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得
停止其使用,但卻並未被法律授權去審查簡訊之內容是否有
構成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是故,行動電話業者為防治
詐財簡訊,只得與其企業用戶以契約方式約定,「…如簡訊
內容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將以系統過濾方式加以攔
阻…云云。」否則,逕自過濾攔阻簡訊,將有侵犯人民隱私
與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虞!
3.電子郵件管理法(類似美國立法之Anti-Spam Act)應盡速
完成立法,以清楚定義垃圾郵件(詐財與色情簡訊),及其
主管機關、載體業者(Carrier or Operator)之法律授權
及其授權範圍、賠償責任與是否有刑事責任等。
4.在資訊匯流、載體互連的時代,此刻正在立法院審議之「通
訊傳播基本法(草案)」,亦應考慮對「簡訊犯罪」訂定相
關規定,以符合行政院審議本草案「…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
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之立法目的。
防治簡訊犯罪的治本之道是強化法制並整合體制,但這比較花時間,而打擊犯罪是刻不容緩的。現在馬上可以做的是:跨部會與跨行業的合作,政府主管機關(如財政部、交通部、內政部、法務部)應邀請銀行與電信業者共商合作方案,加強教育與宣導,舉辦公關活動鼓勵民眾參與,邀請社會上形象良好之公正社團共襄盛舉,齊心協力對抗歹徒、保護消費者,則手機簡訊詐騙集團將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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