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7月號 生活情报
防治手机简讯诈财与相关法律之检讨
/ 远传电信.方修忠
随着台湾行动电话市场普及率超越百分之百,加上近年来经济发展迟缓,手机简讯诈财这种结合通讯与金融技术平台,并且配合社会脉动,不断变换诈骗招式(乐透中奖、国税局退税、电话帐单退费、财金资料泄漏与确认…等)而且骗财无数(从一般民众到军人、警察、教师都有)的恶劣犯行,其所引发通讯与金融技术及其相关产业、政府、民众与法律的问题,实在值得台湾社会正视并加以检讨。
不法份子透过通讯系统发送诈骗(或色情)的手机简讯,其发送技术并无特殊之处。盖一般行动电话之企业用户(可能是公司行号、社会团体或政党)为便於迅速且大量通知其员工、社员或客户,乃运用行动电话业者之系统(或委托ISP与固网业者代理)为其发送简讯;而行动电话业者乃依契约及其指定之手机门号来发送简讯。值得一提的是,电信事业不论是行动电话、市话或网际网路,各业者彼此之间因为签有网路互连与漫游契约的关系,其系统与系统之间为网网相连。所以,行动电话业者的系统是开放的,无法拦阻从发信端(即发送简讯之人)传递过来的讯息。
如今手机诈财案件的问题,并不在於其技术平台,而在於「非法申请发送大量诈财简讯」之人(或企业用户),与代理其发送简讯业务之ISP或固网业者。银行与行动电话业者当然应该严格审查其申办银行转帐户头与手机门号之流程;但问题之症结与解决方法,仍然可以依阶段分工合作处理:
1.前端之ISP或固网业者应更谨慎地管理其委托发送简讯业务
之客户,譬如:在与客户的契约中,约定委托其代为发送之
简讯,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内容。
2.後端之警调机关应该更有效地与被害人及金融单位合作,依
法迅速冻结诈骗集团的帐户,并依该歹徒指定之银行或邮局
帐户,将诈骗之徒与其背後不法组织追查到案。
3.作为手机简讯通信平台的行动电话业者,除了依法加强与检
、警、调机关之协调裨益打击犯罪外;基於维护用户权益与
社会公益,在管理上,可以与该企业用户约定,要求其委托
发送之简讯,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内容;另外
在技术上,则可以在简讯平台(SMS Platform)之闸口,设
定其与企业用户约定之关键字(key words),如:中奖、
退税、退费、资料外泄…等,以过滤相当比率之诈财简讯。
手机诈财之防治,除上述契约管理与技术协助外,还牵涉到多项相关之法律有待厘清与研修,叙述如下:
1.电信法第八条第一项:
「电信之内容及其发生
之效果或影响,均由使
用电信人负其责任。」
本条文之「使用电信人
」适用於发送手机诈财
简讯之人怠无疑义。
2.电信法第八条第二项: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
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
为营业者,电信事业得停止其使用。」本条文乃法律授权
电信事业,得停止其企业用户发送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
俗的简讯。然而,本条文之授权显然是一种「保留」之授权
。盖电信事业虽然对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得
停止其使用,但却并未被法律授权去审查简讯之内容是否有
构成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是故,行动电话业者为防治
诈财简讯,只得与其企业用户以契约方式约定,「…如简讯
内容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将以系统过滤方式加以拦
阻…云云。」否则,迳自过滤拦阻简讯,将有侵犯人民隐私
与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之虞!
3.电子邮件管理法(类似美国立法之Anti-Spam Act)应尽速
完成立法,以清楚定义垃圾邮件(诈财与色情简讯),及其
主管机关、载体业者(Carrier or Operator)之法律授权
及其授权范围、赔偿责任与是否有刑事责任等。
4.在资讯汇流、载体互连的时代,此刻正在立法院审议之「通
讯传播基本法(草案)」,亦应考虑对「简讯犯罪」订定相
关规定,以符合行政院审议本草案「…促进通讯传播健全发
展,维护国民权利,保障消费者利益…」之立法目的。
防治简讯犯罪的治本之道是强化法制并整合体制,但这比较花时间,而打击犯罪是刻不容缓的。现在马上可以做的是:跨部会与跨行业的合作,政府主管机关(如财政部、交通部、内政部、法务部)应邀请银行与电信业者共商合作方案,加强教育与宣导,举办公关活动鼓励民众参与,邀请社会上形象良好之公正社团共襄盛举,齐心协力对抗歹徒、保护消费者,则手机简讯诈骗集团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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