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4月號 生活情報
談性騷擾防治法
/ 遠紡人資處.張育麟
性騷擾問題基本上存在已久,現今社會不論身處於職場或一般日常生活裡,性騷擾問題之普遍性及嚴重性亦已成為需要相當正視的議題,故政府積極推動性騷擾防治工作,陸續制訂相關法令規範,首先於91年1月1日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主要規範職場上雇主與受雇者間之性騷擾防治;接著於93年6月23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意在預防校園性騷擾事件。然前揭兩法已涵蓋職場及校園兩大場域,但其他(如公共運輸、公共場所)之性騷擾案件亦應予以關注,特於94年2月5日另行制訂並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主要目的在保護人身安全、對於性騷擾問題建立整體防治網絡、使被害人之權益得到確實之保護等,並已於95年2月5日正式上路實施,該法將前述非屬職場、校園性騷擾案件納入法律保護範圍,內容明訂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調解程序及相關罰則等事項,希望透過該法之訂定,對於各種場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能因時、因地妥適規範,以收整體防治之效。
為使每位勞工或雇主均能充分認識「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相關權利義務,以下就相關重點作一概述: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除「兩性工作平等法」明文訂定之外,本法亦作出明確定義,係指性侵害犯罪之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
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
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
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
生活之進行。
簡單言之,只要是違反他人意願而向其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若造成對方的嫌惡與厭惡,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都算是性騷擾,也就是說,類似開黃腔、寄發色情信件,導致當事人不舒服的狀況,也都構成性騷擾的要素。
1.清楚明白的表示抗議,並要求其停止不當之行為,或直接
請旁人協助制止,並請該機構場所負責人或當地警察主管
機關協助處理,再記錄下被性騷擾當時發生之情境及保全
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2.亦可於事件發生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機構、雇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用人須於接到申訴或移
送到達的七日內立即開始調查,並於兩個月內調查完成並
通知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3.如調查單位逾期未完成調查或不服調查結果,可於期限屆
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對他人性騷擾,經調查屬實,可由直轄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乘人無法抗拒,強行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則要面對刑事責任,依法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保障受性騷擾者的權利,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也特別明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任何可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否則主管機關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遭遇性騷擾行為之當事人得依此法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北市政府網站)
內政部性騷擾申訴專線:(02)23565376
E-mail:moi0757@moi.gov.tw
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http://www.moi.gov.tw/violence/
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專線:
0800-089-995 或家暴專線113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網頁:
http://www.bosa.tcg.gov.tw/main/mai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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