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4月號 生活情报
谈性骚扰防治法
/ 远纺人资处.张育麟
性骚扰问题基本上存在已久,现今社会不论身处於职场或一般日常生活里,性骚扰问题之普遍性及严重性亦已成为需要相当正视的议题,故政府积极推动性骚扰防治工作,陆续制订相关法令规范,首先於91年1月1日通过「两性工作平等法」,主要规范职场上雇主与受雇者间之性骚扰防治;接着於93年6月23日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意在预防校园性骚扰事件。然前揭两法已涵盖职场及校园两大场域,但其他(如公共运输、公共场所)之性骚扰案件亦应予以关注,特於94年2月5日另行制订并通过「性骚扰防治法」,主要目的在保护人身安全、对於性骚扰问题建立整体防治网络、使被害人之权益得到确实之保护等,并已於95年2月5日正式上路实施,该法将前述非属职场、校园性骚扰案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容明订性骚扰防治、申诉调查、调解程序及相关罚则等事项,希望透过该法之订定,对於各种场所发生之性骚扰事件,能因时、因地妥适规范,以收整体防治之效。
为使每位劳工或雇主均能充分认识「性骚扰防治法」规范之相关权利义务,以下就相关重点作一概述:
有关性骚扰之定义,除「两性工作平等法」明文订定之外,本法亦作出明确定义,系指性侵害犯罪之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
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
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
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
生活之进行。
简单言之,只要是违反他人意愿而向其实施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若造成对方的嫌恶与厌恶,不当影响其正常生活之进行,都算是性骚扰,也就是说,类似开黄腔、寄发色情信件,导致当事人不舒服的状况,也都构成性骚扰的要素。
1.清楚明白的表示抗议,并要求其停止不当之行为,或直接
请旁人协助制止,并请该机构场所负责人或当地警察主管
机关协助处理,再记录下被性骚扰当时发生之情境及保全
事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2.亦可於事件发生一年内,向加害人所属机关、部队、学校
、机构、雇用人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前项机关、部队、学校、机构、雇用人须於接到申诉或移
送到达的七日内立即开始调查,并於两个月内调查完成并
通知当事人,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
3.如调查单位逾期未完成调查或不服调查结果,可於期限届
满或调查结果通知到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提出再申诉。
依照性骚扰防治法的规定,对他人性骚扰,经调查属实,可由直辖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如果乘人无法抗拒,强行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则要面对刑事责任,依法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为保障受性骚扰者的权利,性骚扰防治法第12条也特别明定,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姓名或任何可资识别被害人身分的资讯,否则主管机关可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罚,遭遇性骚扰行为之当事人得依此法维护自身权益。(资料来源:内政部、台北市政府网站)
内政部性骚扰申诉专线:(02)23565376
E-mail:moi0757@moi.gov.tw
内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
http://www.moi.gov.tw/violence/
台北市政府性骚扰防治委员会专线:
0800-089-995 或家暴专线113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性骚扰防治网页:
http://www.bosa.tcg.gov.tw/main/mai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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