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月號 生活情報
超市班車「免費」就一定「免責」?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法制室 / 賴姝婷


一、車速太快致乘客受傷 超市應擔責
1.案情介紹:
張女士在超市購物後,乘坐免費班車回家,途中由於車速過快,經過不平整路面時發生劇烈顛簸,致使其腰部受傷。其後張女士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腰椎骨折。張女士向超市索賠,超市以「班車乃提供免費服務」為由,拒絕支付賠償金。張女士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超市承擔賠償責任。
2.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律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受傷,受害方可以請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免費班車既然是超市的行銷手段之一,應視為經營者為消費者來店消費提供的配套服務,理應納入安全保障範圍,因此超市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使接受服務者免受財產或人身損害。
本案中,車輛駕駛員明知存在修路的情況,且車輛經過不平整路面時會顛簸(即存在「不安全因素」)時,未能給予乘客必要的提示、說明、警示,並採取減速措施,疏於恪盡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張女士受傷,其行為存在過錯。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超市應賠償張女士15萬餘元。
二、傷者能否獲賠與 「購物小票」無關
1.案情介紹:
劉先生本想佔點小便宜,「蹭」坐超市免費班車,不料班車一個急刹車,劉先生猝不及防跌倒在車廂內,導致後枕部受傷,鮮血直流,被立即送至醫院救治。事後,劉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超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20餘萬元。
對於劉先生的訴請,超市稱其在免費班車的車窗等處安放了「乘客必須出示購物小票,否則出現意外傷害不予賠償」的告示,劉先生無購物小票,其所受的人身傷害超市將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然而,劉先生堅持認為自己在超市班車內受傷,屬顧客受傷事故,要求超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超市班車接送客戶是商業活動中的服務行為,劉先生既然獲准乘坐超市免費班車,顧客與超市之間的服務關係成立,超市有義務確保客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據此,一審法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判令超市賠償劉先生21.8萬餘元。
三、法制室分析:免費班車並不「免責」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若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經營者負有保障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超市提供的雖然是免費班車,但該班車是商家以營利為目的而開設的,車費其實早已計算進商品價格之中,儘管名義上免費,但其實並不是真正的免費,因此超市並不能免除其管理和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消費者搭乘超市的免費購物班車就意味著與超市達成了承運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乘客只要獲准搭乘班車,即與超市形成運輸乘客的合同,超市負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義務。一旦在乘坐過程中發生事故,超市不能免除自身責任,乘客也不需要承擔提供購物發票的舉證責任。(案例來源:法律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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