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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號 生活情报

超市班车「免费」就一定「免责」?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法制室 / 赖姝婷
  目前,许多大型超市都为购物者提供了免费的班车服务,车辆运行中出现的意外伤害纠纷也随之多了起来。出现纠纷後,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制室特别收集部份相关案例,提供同仁参考。

一、车速太快致乘客受伤 超市应担责
1.案情介绍:
  张女士在超市购物後,乘坐免费班车回家,途中由於车速过快,经过不平整路面时发生剧烈颠簸,致使其腰部受伤。其後张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骨折。张女士向超市索赔,超市以「班车乃提供免费服务」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张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後认为,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免费班车既然是超市的行销手段之一,应视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来店消费提供的配套服务,理应纳入安全保障范围,因此超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使接受服务者免受财产或人身损害。

  本案中,车辆驾驶员明知存在修路的情况,且车辆经过不平整路面时会颠簸(即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未能给予乘客必要的提示、说明、警示,并采取减速措施,疏於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女士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超市应赔偿张女士15万余元。

二、伤者能否获赔与 「购物小票」无关
1.案情介绍:
刘先生本想占点小便宜,「蹭」坐超市免费班车,不料班车一个急刹车,刘先生猝不及防跌倒在车厢内,导致後枕部受伤,鲜血直流,被立即送至医院救治。事後,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0余万元。

  对於刘先生的诉请,超市称其在免费班车的车窗等处安放了「乘客必须出示购物小票,否则出现意外伤害不予赔偿」的告示,刘先生无购物小票,其所受的人身伤害超市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然而,刘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在超市班车内受伤,属顾客受伤事故,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後认为,由於超市班车接送客户是商业活动中的服务行为,刘先生既然获准乘坐超市免费班车,顾客与超市之间的服务关系成立,超市有义务确保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超市赔偿刘先生21.8万余元。

三、法制室分析:免费班车并不「免责」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若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提供的虽然是免费班车,但该班车是商家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的,车费其实早已计算进商品价格之中,尽管名义上免费,但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免费,因此超市并不能免除其管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消费者搭乘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就意味着与超市达成了承运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乘客只要获准搭乘班车,即与超市形成运输乘客的合同,超市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一旦在乘坐过程中发生事故,超市不能免除自身责任,乘客也不需要承担提供购物发票的举证责任。(案例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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