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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號 生活情報

「彩禮」?「贈與」? 法律後果大相逕庭

上海法制室 / 王海霞

案情簡介
  邢某(男)與程某(女)於2007年經他人介紹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兩人戀愛期間,邢某為程某購買一件羊絨大衣花費3千餘元、白金首飾花費1萬餘元。2008年情人節,邢某還主動送給程某5000元現金。

  2008年4月,邢某向程某提出分手,並要求程某返還為其購買的羊絨大衣、白金首飾等財物,均遭到程某拒絕。邢某認為,上述衣物、首飾、錢款都屬於彩禮,在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程某應當返還,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程某返還羊絨大衣、白金首飾及5000元現金。

  另一方面,程某則認為,雙方確立戀愛關係後,邢某主動贈送之財物都屬於普通贈與,已經履行完畢,不應當返還,且在分手的問題上,程某沒有責任,故不同意邢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判令程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邢某白金首飾、現金5000元,駁回了邢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彩禮雖然與贈與有些相似,但法律後果卻大相逕庭,如何判斷特定財產究竟是普通的贈與還是彩禮,是解決彩禮糾紛的首要問題。

  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等必需品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較小,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贈與而非彩禮,例如本案中的羊絨大衣,既已履行完畢,不能要求返還。而諸如大額現金、汽車、貴重金屬等物品,由於具有較大的經濟價值,特別是戒指等飾品具有特殊的象徵性意義,是為締結婚姻而贈與,應當認定為彩禮。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最終未能締結婚約,則按婚姻法司法解釋,應予以歸還。

法制室解析
1.  「合同法」對贈與的規定
  「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至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則不適用前款規定,亦即若是屬於捐贈情形,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則不得再行撤銷。

  本案中,一些日常生活用品等動產的贈與,一般在交付後生效,即動產在財產權利轉移以後,如無特殊情形,不得再行撤銷;而對於不動產的贈與,一般以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生效。
  
2.  「婚姻法」對彩禮的規定
  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若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不過,支持彩禮返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在婚前已給付女方的財物,其基本內涵和給付目的在於將來締結婚姻關係。
(2)  要證明已給付之彩禮係男方所有,為達到此項證明目的,一般需要提交購買財產的原始票據、銀行轉帳存根等充分的證據材料。

  經查明有以下情形之一,則符合未締結婚約條件:
(1)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  以離婚為前提條件,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未共同生活。
(3)  以離婚為前提條件,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本案例摘自「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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