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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號 生活情報

網路發文停看聽──微博侵犯名譽權行為判斷標準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宋輝
一、案情簡介
原告:上海XX進修學校
被告:楊某

說明:原告係民辦培訓機構,與北京某高校簽訂協定書,合作舉辦區域經濟學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原告職責為負責生源的組織和報名工作。

  被告係《新民週刊》記者,2011年接獲原告學員的投訴,內容提及原告在收取培訓費時,未告知其並不屬於學費,學員可選擇不參加相關培訓及繳費;此外,原告更自行出卷組織學員,進行虛假專業考試……等。被告於是在新浪微博上發表文章批判原告,具體內容包括:詐騙、欺詐、組織假考……等言論。

  原告獲悉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發佈並刪除其在新浪微博上發表的侵犯原告名譽權之文字,同時,在新浪微博首頁及《東方早報》上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公開道歉,以消除影響;此外,也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0元及公證費用2,000元,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二、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規定,通過微博撰寫、發表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構成違法行為標準有兩個,一是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二是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可認定是違法行為。

  本案中,就反映問題是否屬實的部份,楊某雖然在微博中發表詐騙、欺詐、組織假考……等過於激烈的言論,但是本案原告未提供充足證據,以證明楊某所述不真實,相反的,法院認定原告在辦學過程中,確實存在未明確告知報名學員學籍歸屬為深圳,相關考試須至深圳參加,且招錄未達在職年限規定的學員,並自行組織考試等各種違規行為,楊某於微博中反映的內容具有一定的事實依據,應當認定為基本屬實。

  至於是否侮辱他人人格,由於被告稱原告未向學員明確告知收取的培訓費並不屬於學費,學員可選擇不參加相關培訓及繳費,且原告自行組織考試等行為,均符合普通公民對於欺詐或詐騙性質的一般理解,這些措詞的使用,從法律角度來看雖不甚嚴謹,但均建立在相應的事實基礎上,並不構成侮辱、誹謗,法院難以據此認定楊某在微博上的言論侵害原告的名譽權。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上所發表的言論失實,甚至達到侵害原告名譽權的程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損害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制室分析與建議
  微博是微博客的簡稱,亦是傳統博客的一種變體,它是一個基於使用者關係的資訊分享、傳播,以及獲取的平臺,用戶可以通過WEB、WAP和各種用戶端組建個人社區,以140字以內的文字更新資訊,並即時分享。微博帶給人們便捷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問題,「微博名譽侵權」便是其中之一。有鑒於此,法制室特別提醒,使用微博撰寫、發表文章時,應先注意判別所獲得的資訊真偽,並確實瞭解問題、情況是否屬實;其次,應留意遣詞用語,謹慎起見,儘量避免使用侮辱他人人格的詞彙或語句,以防造成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後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案例來源:上海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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